{"billNo":"1060328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8/LCEWA01_090308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8/LCEWA01_090308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7人及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1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6070200100"}],"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賴士葆","林為洲","許毓仁","費鴻泰","李彥秀","呂玉玲","林麗蟬","曾銘宗","林德福","徐志榮","顏寬恒","許淑華","孔文吉","陳宜民","葉宜津"],"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16"}],"mtime":"2024-01-18T22:27: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07","last_time":"2017-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0465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0465","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有鑑於一例一休通過後，勞工雖擁有特別休假，但若沒有排休，在年末休假會被直接折抵為工資，而於來年不給予補休。如此硬性規定使得雇主無法彈性運用，欲休假的勞工也無假可放。爰此，本席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者，勞工應得自由選擇發給工資或予以補假，保有彈性空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調查，對於特休假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許多專家學者給予不同意見，認為法律上應有彈性，勞工們的權益更應被重視。\n二、許多勞工抱怨年假不夠彈性，相關配套措施不足，執行細節不確實，導致業者鑽取漏動。依據勞動基準法，俗稱「年假」的「特別休假」，指的是勞工因上一年度工作年資期滿的「法定權利」。也就是說，這個權利是員工應該享有的，企業不能以契約終止或年度終結等理由，擅自取消或縮減員工休假的天數。\n三、爰此，本席提案修正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者，勞工應得自由選擇發給工資或予以補假，保有彈性空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n\n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n\n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n\n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n\n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n\n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n\n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n\n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n\n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n\n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n\n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n\n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說明":"本席提案修正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者，雇主應得自由選擇發給工資或予以補假，保有彈性空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修正":"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n\n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n\n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n\n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n\n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n\n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n\n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n\n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n\n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n\n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或限於次年度予以特休，但次年度未予以特休者仍應發給工資。\n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n\n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