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8/LCEWA01_090308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8/LCEWA01_090308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李俊俋","余宛如","陳賴素美","羅致政","陳素月","鍾佳濱","趙天麟","邱泰源","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麗芬","鄭運鵬","郭正亮","張廖萬堅","鍾孔炤","黃秀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mtime":"2024-01-18T22:27: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07","last_time":"2017-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0466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0466","案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6人，鑑於長年以來，我國勞工長工時導致交通事件、職業災害案例不絕。惟現行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存有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制度，對勞方在工時、工資制度影響勞動權益甚鋸。攸關保障事業單位內無工會之勞工權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之事業單位是否依該條挪移工時，應為勞工求職參考所需之重要資訊。惟勞資會議召開目的在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另為便於政府源頭管理掌握事業單位挪移勞工工時之情況，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條文，明定事業單位於勞資會議通過同意依上述該數條挪移工時採行二週、四週、八週變形之會議決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核備日期及約定採行之變形工時項目、勞工人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動部於「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手冊」說明變形工時之用意之一乃解決企業排班困難問題，然工時彈性化後突破勞動法於單週內40工時之規定，甚而存在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環境下連續工作天數過長，使勞工個人工作與生活完節奏全配合企業謀取利潤之需要，並激發多起工會、勞權團體與民眾之反彈。\n二、惟現行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之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制度，合法要件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事業單位基於經營事業之需要，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勞工工作時間得依法變更之。經查，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並無建立目前採行變形工時之事業單位與連續多天工作長工時勞工人數之數據，難以評估變形工時制度對我國勞動環境之影響範圍。\n三、為落實休息日之立法理由應使勞工休息為原則，工作為例外，另基於四週變形工時可連續工作之天數較二週、八週變形工時更為長期在無變動現行要件之情況下，攸關保障事業單位內無工會之勞工權益，另為便於政府源頭管理掌握事業單位挪移勞工工時之情況，明定事業單位依上述該數條於勞資會議通過同意採行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之會議決議應報請主管機核備，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核備日期及約定採行之變形工時項目、勞工人數","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95","說明":"一、新增第二項，攸關保障事業單位內無工會之勞工權益，另為便於政府源頭管理掌握事業單位挪移勞工工時之情況，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適用工時分配之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通過後，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n\n二、新增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核備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決議後，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核備日期及勞資會議同意採行之工時分配項目，勞工人數。","修正":"第八十三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n\n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事業單位，勞資會議同意適用者，事業單位應將其勞資會議相關之決議項目，於七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n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核備日期及勞資會議同意採行之工時分配項目，勞工人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