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6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刪除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8/LCEWA01_090308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8/LCEWA01_090308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曼麗","吳玉琴","楊曜"],"連署人":["黃秀芳","李俊俋","邱泰源","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余宛如","郭正亮","黃國書","鍾佳濱","姚文智","陳素月","趙天麟","李麗芬","周春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mtime":"2024-01-18T22:27: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07","last_time":"2017-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20467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20467","案由":"本院委員陳曼麗、吳玉琴、楊曜等16人，為保存離島地區珍貴環境與人文資源，推動離島永續發展，避免一再推動錯誤博弈政策，造成社會對立、浪費社會成本。爰提案刪除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條文「博弈條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6年10月15日澎湖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二案，澎湖縣民以不同意票2萬6,598票數、同意票6,210票予以否決於澎湖設置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其顯著差距凸顯澎湖縣民反對此等投機發展取向。\n二、我國於2009年修正離島建設條例新增第十條之二（下稱離島條例十之二條）賦予離島地區設置觀光賭場之法源依據，支持人士美其言觀光賭場之設置得帶動離島當地經濟及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卻忽視博弈事業必然產生之負面效應。博弈事業於國外之定位均為特許行業，即歸因於博弈行為有其成癮性，且涉及賭金之取得、流通及償討，常衍生層出不窮之犯罪行為。我國教育常視賭博為劣習，在刑法上賭博亦明文屬違法行為，由此可知，離島條例十之二條立法精神完全背離本國人民擁護之善良價值觀，實屬惡法，有儘速修正之必要。\n三、鑑於博弈產業之特殊性及不可避免之負面效應，須保持謹慎的高度監控模式，如國家有發展博弈事業之規劃，則管理及規劃機關之層級不應過低，以免管理機關難以統攝博弈事業所涉的眾多事務及協調各部會之合作；惟國家若無發展博弈事業之規劃，則離島條例十之二即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應予廢止。\n四、自民國80年代起，設置觀光賭場之爭議已困擾澎湖縣民許久。2009年1月12日立法院通過離島條例十之二條，澎湖縣即以公民力量否決觀光賭場之設置，但此爭議每隔一段時日再被提起，耗費巨大社會成本，甚至造成土地炒作風潮，不利地方永續旅遊發展。","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刪除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二　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n\n前項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國際觀光度假區之設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購物商場及其他發展觀光有關之服務設施。\n\n國際觀光度假區之投資計畫，應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時程、審核標準及相關程序等事項，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公布之。\n\n有關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n\n依前項法律特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弈活動者，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09-01-12-修正:1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經過兩次澎湖博弈公投，反賭民意大勝可知反賭為社會主流價值。又馬祖雖博弈公投因廠商大開地方發展空頭支票而通過，過程中造成社會對立與短暫土地炒作風潮，但廠商並無法進行投資，可知博弈經濟並非永續發展的經濟模式。擁有豐富人文與自然條件的台灣，不應發展博弈經濟。\n\n三、博弈事業於國外之定位均為特許行業，即歸因於博弈行為有其成癮性，且涉及賭金之取得、流通及償討，常衍生層出不窮之犯罪行為。我國教育常視賭博為劣習，在刑法上賭博亦明文屬違法行為，由此可知，離島條例十之二條立法精神完全背離本國人民擁護之善良價值觀，實屬惡法，有儘速修正之必要。","修正":"第十條之二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