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3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議案名稱":"「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8/LCEWA01_090308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8/LCEWA01_090308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102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12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銀行法第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1070201600"}],"提案人":["邱志偉","何欣純"],"連署人":["呂孫綾","江永昌","吳焜裕","鍾孔炤","尤美女","姚文智","陳曼麗","陳歐珀","邱議瑩","林淑芬","高志鵬","郭正亮","李昆澤","鄭運鵬","許智傑","施義芳","葉宜津","周春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2-28"]}],"mtime":"2024-01-18T22:27: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07","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8","會期":3,"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20469號","laws":["01531"],"提案編號":"801委20469","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何欣純等20人，鑑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高槓桿及高風險之特性，該商品及市場日趨複雜，難以全盤了解，稍有操作不當，即可能產生巨額損失。銀行應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行銷廣告及客戶合約明顯處，標示風險警告標語、客戶權益保障服務電話，以提昇投資者戒心，有助其守護財產；爰提出「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幾年，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銷售是挹注各銀行獲利的主要來源，惟近幾年人民幣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令人聞之色變，投資人動輒損失百萬、千萬，甚至上億元，國內銀行潛在風險高達2,000億元。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性質乃高財務槓桿、複雜難懂、獲利有限、虧損無限，一言以蔽之，就是「高風險」。TRF即屬選擇權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一。\n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其最初的目的在於避險。一般可分為直接衍生型與商品組合型，而常見基本型衍生性金融商品有遠期契約、期貨契約、交換契約及選擇權契約等四種，再由這四種基本型組合而成新式衍生性商品，產品日趨複雜、交易策略繁多、商品風險難以評價。避險者藉由衍生性商品把風險移轉給願意承擔風險的投機者，其特性乃以小博大、槓桿大、風險大、不確定性高。\n三、鑑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高槓桿及高風險之特性，稍有操作不當，即可能產生巨額損失，爰修訂「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增列銀行應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行銷廣告及客戶合約明顯處，標示風險警告標語、客戶權益保障服務電話，以提昇投資者戒心，有助其守護財產。","對照表":[{"law_id":"01531","law_name":"銀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31:01531:2015-01-22-修正:64","說明":"一、增列第五項，銀行應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行銷廣告及客戶合約明顯處，標示風險警告標語、客戶權益保障服務電話，以提昇投資者戒心，有助其守護財產。\n\n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一般可分為直接衍生型與商品組合型，而常見基本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有遠期契約、期貨契約、交換契約及選擇權契約等四種。新的衍生性商品也都是由這四種基本型組合而成，產品日趨複雜、交易策略繁多、難以評價風險。\n\n三、衍生性金融商品最初的目的在於避險。避險者或不想承擔風險的投資人，可藉由衍生性商品把風險移轉給願意承擔風險的投機者，因此衍生性商品可作為風險管理之用。以小博大、槓桿大、風險大、不確定性高。\n\n四、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高槓桿及高風險之特性，該商品及市場之性質相當複雜，難以全盤了解，稍有操作不當，即可能產生巨額損失。故銀行應就其行銷廣告及客戶合約，應標示該商品之高風險警告圖文及客戶權益保障服務電話。","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應於前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行銷廣告及客戶合約明顯處，應以中文標示該商品之高風險警告圖文及客戶權益保障服務電話；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3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