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3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議案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8/LCEWA01_090308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8/LCEWA01_090308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俊憲","吳琪銘"],"連署人":["鄭寶清","李昆澤","陳賴素美","施義芳","尤美女","陳亭妃","江永昌","劉櫂豪","鍾孔炤","邱志偉","李俊俋","黃秀芳","邱泰源","郭正亮","周春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3-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26"}],"mtime":"2024-01-18T22:27: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07","last_time":"2017-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20471號","laws":["01237"],"提案編號":"1462委20471","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吳琪銘等17人，鑑於台灣目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針對性侵害加害人之心理治療設有輔導治療與強制治療，惟目前強制治療需經輔導治療評估後才能強制治療，若性侵犯屢次逃避參與治療，主管機關無法取得其評估報告，則按現行法規主管機關無法逕要求其接受強制治療，造成許多性侵犯藉由逃避參與輔導治療來規避強制治療，而此批利用法規漏洞來進行規避者，才是具有重大之惡性與反社會性之加害人，爰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使主管機關得於加害人二次不參加或二次拒絕參加時逕交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之性侵害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加害人參與身心治療、輔導治療，若情形嚴重得經評估報告後聲請強制治療，但若加害人屢次不參加或屢次拒絕，性侵害防治法並無相關法規讓其接受強制治療，故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使主管機關得於性侵加害人屢次拒絕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輔導治療得逕交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n二、以台北市為例總共410個性侵犯中現在就有52個性侵犯正在逃避參與輔導治療，台南市則是267個性侵犯中有13個性侵犯逃避參加輔導資料，全國逃避治療之加害人並不在少數，且輔導治療的治療地點在自家社區，一次治療時間才一到兩個小時，密集程度不高大約兩三個禮拜一次，執行期間法律規定最長只能到三年，但平均下來每個案件大約只執行一年到一年半，若加害人連最輕鬆的輔導治療都不願意參與，其危險性以及反社會性相對較高更應接受強制治療。","對照表":[{"law_id":"01237","law_nam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加害人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05-01-21-全文修正:22","說明":"一、現行之性侵害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加害人參與身心治療、輔導治療，若情形嚴重得經評估報告後聲請強制治療，但若加害人屢次不參加或屢次拒絕，性侵害防治法並無相關法規讓其接受強制治療，故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使主管機關得於性侵加害人屢次拒絕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輔導治療得逕交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n\n二、以台北市為例總共410個性侵犯中現在就有52個性侵犯正在逃避參與輔導治療，台南市則是267個性侵犯中有13個性侵犯逃避參加輔導資料，全國逃避治療之加害人並不在少數，且輔導治療的治療地點在自家社區，一次治療時間才一到兩個小時，密集程度不高大約兩三個禮拜一次，執行期間法律規定最長只能到三年，但平均下來每個案件大約只執行一年到一年半，連最輕鬆的輔導治療都不願意參與，加害人之危險性以及反社會性相對很高。","修正":"第二十二條　加害人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無正當理由二次不參加或二次拒絕參加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主管機關得逕交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3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