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30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8/LCEWA01_090308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8/LCEWA01_090308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9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9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2800"}],"提案人":["林俊憲","鄭寶清"],"連署人":["尤美女","鍾孔炤","施義芳","邱志偉","劉櫂豪","陳亭妃","邱泰源","陳曼麗","黃秀芳","郭正亮","陳賴素美","李俊俋","李昆澤","段宜康","周春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1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5-15,36-1"}],"mtime":"2024-01-18T22:27: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07","last_time":"2018-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0474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20474","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鄭寶清等17人，鑑於我國現行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為外國或大陸地區為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我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洩漏國防秘密罪：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內容重疊，卻輕重不一，故為衡平二者之刑度，提高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之刑度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另鑒於台灣與大陸地區為特殊國與國之間關係，間諜活動頻繁，為維護國家安全，有效遏止中國大陸之間諜行為，故提高大陸地區之間諜行為罰則至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洩漏國防秘密罪之刑度乃三年至十年，但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刑度僅定在五年以下，又因為大陸地區之間諜行為因在憲法概念上無法以洩漏國防秘密罪定之，造成我國對大陸地區間諜僅能以五年以下之刑度對其課予刑責，有害於我國國家安全。\n二、台灣與大陸地區為特殊國與國之間關係，間諜活動甚頻，為維護國家安全，有效遏止中國大陸之間諜行為，提高為大陸地區為間諜行為之罰則至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n\n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law_content_id":"01441:01441:1996-01-12-修正:7","說明":"一、我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洩漏國防秘密罪之刑度乃三年至十年，但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刑度僅定在五年以下，又因為大陸地區之間諜行為因在憲法概念上無法以洩漏國防秘密罪定之，造成我國對大陸地區間諜僅能以五年以下之刑度對其課予刑責，有害於我國國家安全。\n\n二、台灣與大陸地區為特殊國與國之間關係，間諜活動甚頻，為維護國家安全，有效遏止中國大陸之間諜行為，提高為大陸地區為間諜行為之罰則至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外國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為大陸地區為前項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n\n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30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