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30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8/LCEWA01_090308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8/LCEWA01_090308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周陳秀霞","陳怡潔"],"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19"],"會議代碼":"委員會-9-4-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4"}],"mtime":"2024-01-18T22:28: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07","last_time":"2019-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8","會期":3,"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0483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0483","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毒品危害情況日漸嚴重，現行罰則及規定過於寬鬆，為宣示反毒決心及有效嚇阻犯罪以維護國人健康及善良風俗，爰此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警政署資料，105年度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的查獲件數及嫌犯人數為5萬5千件及近6萬人，此一數據創6年來的歷史新高，而近3年查獲的毒品總重量也屢創新高呈現居高不下的趨勢，顯示毒品危害的影響層面日增，毒品問題已不單是治安問題更必須以國安問題層級嚴肅面對之。\n二、另查警政署104年度查獲三、四級毒品總重為5980.76公斤，佔當年度毒品總查獲總重7631公斤的78.37%，除三、四級毒品取得價格相對便宜為其原因外，實與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將第二、三、四級毒品持有淨重超過二十公克始處以徒刑的規定過於寬鬆有關。\n三、有鑑於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各級毒品的持有淨重偏低以及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者的刑度、嚇阻力不足，為有效遏止國內毒品氾濫問題及保障人民健康及社會善良風俗，爰此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相關罰則，以達實質嚇阻犯罪及約束之效。","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5-01-23-修正:5","說明":"為符合政府宣示毒品零容忍之決心，將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的刑度增加，以有效嚇阻犯罪。","修正":"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1","說明":"有鑑於各類毒品危害國人健康及影響社會治安並無輕重之別，政府及國人面對各類型毒品不論級別應以同等嚴肅態度面對，故將各級別毒品持有純直淨重一律下修為五公克。","修正":"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30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