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31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5人","議案名稱":"「農會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8/LCEWA01_090308_015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8/LCEWA01_090308_015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麗蟬","張麗善","陳超明","林德福","廖國棟Sufin‧Siluko","柯志恩"],"連署人":["曾銘宗","許淑華","許毓仁","徐志榮","王育敏","楊鎮浯","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雪生","賴士葆","吳志揚","呂玉玲","王惠美","江啟臣","林為洲","黃昭順","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陳宜民","費鴻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9-6-19-5"}],"mtime":"2024-01-18T22:28: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07","last_time":"2018-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8","會期":3,"字號":"院總第959號委員提案第20498號","laws":["01130"],"提案編號":"959委20498","案由":"本院委員林麗蟬、張麗善、陳超明、林德福、廖國棟、柯志恩等25人，鑑於近年兩岸及跨國婚姻逐漸普及，因婚姻來台之新住民人數已逾51萬人，加上新住民第二代，人數已超過80萬人。新住民人數逐漸增多，卻時常被視為「外國人」而被排除於社會體系以外。現行「農會法」規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加入戶籍之新移民未有成為農會會員之資格，然新住民加入農會，可提升新住民社會參與，亦能增加新住民的社會保障，且增進新住民投入農業之動能，提升勞動參與率。爰修改「農會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比照「健保法」相關規定，外籍配偶或陸籍配偶在台居留滿六個月者，得加入農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因婚姻來台之新住民人數已逾51萬人，許多新住民為了生活，除照顧家庭外，須協助夫家之工作或自行就業維持生計，然而部分針對新住民之社會保障仍有不足，以致新住民投入就業市場仍有高門檻，應從各社會相關法規著手，增進對新住民之保障。\n二、現行「農會法」規定，申請加入農會會員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且有戶籍，未取得國民身分證辦理入籍之新移民未有加入農會之資格，然而實務上，許多國人之外籍、陸籍配偶隨著家人協助農忙，可取得農民資格，卻因非中華民國國民，無法入籍而被拒於農會之外。\n三、新住民加入農會，可提升新住民社會參與，亦能增加新住民的社會保障，且增進新住民投入農業之動能，提升勞動參與率，亦提升農業就業之人口。\n四、目前我國外籍配偶及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者約21萬人，約有30萬名新住民尚未設有戶籍，無法獲得妥適社會保障。爰修改「農會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比照「健保法」相關規定，外籍配偶或陸籍配偶在台居留滿六個月者，得加入農會。","對照表":[{"law_id":"01130","law_name":"農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會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n\n一、自耕農。\n\n二、佃農。\n\n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n\n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n\n前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本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n\n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01-01-04-修正:16","說明":"一、現行「農會法」規定，申請加入農會會員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且有戶籍，未取得國民身分證辦理入籍之新移民未有加入農會之資格，然而實務上，許多國人之外籍、陸籍配偶隨著家人協助農忙，可取得農民資格，卻因非中華民國國民，無法入籍而被拒於農會之外。\n\n二、目前我國外籍配偶及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者約21萬人，約有30萬名新住民尚未設有戶籍，無法獲得妥適社會保障。爰增訂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比照「健保法」相關規定，外籍配偶或陸籍配偶在台居留滿六個月者，得加入農會。\n\n三、為不影響農會選舉結構之穩定，增訂非中華民國國民者，無本法所訂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修正":"第十二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n\n一、自耕農。\n\n二、佃農。\n\n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n\n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n\n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年滿二十歲，在台居留滿六個月，其配偶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前項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n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本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n\n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現行":"第十三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n\n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n\n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n\n農會信用部對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01-01-04-修正:17","說明":"配合第十二條修正，修正第十三條，外籍配偶及陸籍配偶在台居留滿6個月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修正":"第十三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n\n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年滿二十歲，在台居留滿六個月，其配偶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n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n\n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n\n農會信用部對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八條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n\n一、死亡。\n\n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n\n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n\n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n\n五、除名。","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14-05-20-修正:31","說明":"配合第十二條修正，增訂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外籍配偶或陸籍配偶之居留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為出會。","修正":"第十八條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n\n一、死亡。\n\n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n\n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n\n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n\n五、除名。\n\n六、居留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3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