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31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6人","議案名稱":"「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8/LCEWA01_090308_015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8/LCEWA01_090308_015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0727/108420072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0727/108420072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0727/108420072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0727/108420072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麗蟬等26人擬具「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26070300100"}],"提案人":["林麗蟬","張麗善","陳超明","林德福","廖國棟Sufin‧Siluko","柯志恩"],"連署人":["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許毓仁","徐志榮","賴士葆","王育敏","林為洲","楊鎮浯","江啟臣","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雪生","王惠美","費鴻泰","吳志揚","陳宜民","呂玉玲","黃昭順","蔣乃辛","許淑華","盧秀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9-6-19-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9-7-19-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9-7-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9-7-19-10"}],"mtime":"2024-01-18T22:28: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07","last_time":"2019-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8","會期":3,"字號":"院總第972號委員提案第20499號","laws":["01131"],"提案編號":"972委20499","案由":"本院委員林麗蟬、張麗善、陳超明、林德福、廖國棟、柯志恩等26人，鑑於近年兩岸及跨國婚姻逐漸普及，因婚姻來台之新住民人數已逾51萬人，加上新住民第二代，人數已超過80萬人。新住民人數逐漸增多，卻時常被視為「外國人」而被排除於社會體系以外。現行「漁會法」規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加入戶籍之新移民未有成為漁會會員之資格，然新住民加入漁會，可提升新住民社會參與，亦能增加新住民的社會保障，且增進新住民投入漁業之動能，提升勞動參與率。爰修改「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比照「健保法」相關規定，外籍配偶或陸籍配偶在台居留滿六個月者，得加入漁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因婚姻來台之新住民人數已逾51萬人，許多新住民為了生活，除照顧家庭外，須協助夫家之工作或自行就業維持生計，然而部分針對新住民之社會保障仍有不足，以致新住民投入就業市場仍有高門檻，應從各社會相關法規著手，增進對新住民之保障。\n二、現行「漁會法」規定，申請加入漁會會員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且有戶籍，未取得國民身分證辦理入籍之新移民未有加入漁會之資格，然而實務上，許多國人之外籍、陸籍配偶隨著家人協助漁忙，可取得漁民資格，卻因非中華民國國民，無法入籍而被拒於漁會之外。\n三、漁會會員於漁會參與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享有較低自負額（勞保自負額兩成、健保自負額三成），且漁業署亦會統籌為漁民辦理海上作業團體保險及海難慰問金。新住民加入漁會，可提升新住民社會參與，亦能增加新住民的社會保障，且增進新住民投入漁業之動能，提升勞動參與率，亦提升漁業就業之人口。\n四、目前我國外籍配偶及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者約21萬人，約有30萬名新住民尚未設有戶籍，無法獲得妥適社會保障。爰修改「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九條條文，比照「健保法」相關規定，外籍配偶或陸籍配偶在台居留滿六個月者，得加入漁會。","對照表":[{"law_id":"01131","law_name":"漁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n\n一、甲類會員：\n\n(一)遠洋漁民。\n\n(二)近海漁民。\n\n(三)沿岸漁民。\n\n(四)淺海養殖漁民。\n\n(五)魚塭養殖漁民。\n\n(六)湖泊及河沼漁民。\n\n二、乙類會員：\n\n(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n\n(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n\n(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n\n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n\n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n\n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n\n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n\n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說明":"一、現行「漁會法」規定，申請加入漁會會員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且有戶籍，未取得國民身分證辦理入籍之新移民未有加入漁會之資格，然而實務上，許多國人之外籍、陸籍配偶隨著家人協助漁忙，可取得漁民資格，卻因非中華民國國民，無法入籍而被拒於漁會之外。\n\n二、目前我國外籍配偶及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者約21萬人，約有30萬名新住民尚未設有戶籍，無法獲得妥適社會保障。爰增訂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比照「健保法」相關規定，外籍配偶或陸籍配偶在台居留滿六個月者，得加入漁會。\n\n三、為不影響漁會選舉結構之穩定，增訂非中華民國國民者，無本法所訂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修正":"第十五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n\n一、甲類會員：\n\n(一)遠洋漁民。\n\n(二)近海漁民。\n\n(三)沿岸漁民。\n\n(四)淺海養殖漁民。\n\n(五)魚塭養殖漁民。\n\n(六)湖泊及河沼漁民。\n\n二、乙類會員：\n\n(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n\n(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n\n(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n\n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年滿二十歲，在台居留滿六個月，其配偶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前項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n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n\n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n\n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n\n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n\n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現行":"第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n\n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law_content_id":"01131:01131:2012-11-13-修正:27","說明":"配合第十五條修訂，增訂第十五之一條，外籍配偶及陸籍配偶在台居留滿6個月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修正":"第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n\n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年滿二十歲，在台居留滿六個月，其配偶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n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現行":"第十九條　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n\n一、死亡。\n\n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n\n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n\n五、除名。\n\n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n\n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n\n二、原住所因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n\n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n\n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入會之漁會甲類會員，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後，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遷回原漁會組織區域，且持續從事漁業勞動，並按年繳交常年會費者，自其遷回之日起，視同再入會。","law_content_id":"01131:01131:2015-12-14-修正:32","說明":"配合第十五條修訂，增訂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外籍配偶或陸籍配偶之居留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為出會。","修正":"第十九條　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n\n一、死亡。\n\n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n\n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n\n五、除名。\n\n六、居留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n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n\n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n\n二、原住所因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n\n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n\n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入會之漁會甲類會員，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後，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遷回原漁會組織區域，且持續從事漁業勞動，並按年繳交常年會費者，自其遷回之日起，視同再入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3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