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31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陳雪生","黃昭順","張麗善","楊鎮浯","賴士葆","盧秀燕","林為洲","陳超明","王惠美","許毓仁","林德福","陳學聖","柯志恩","呂玉玲","徐志榮","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mtime":"2024-01-18T22:23: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14","last_time":"2017-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9","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050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0500","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鑑於「中華民國刑法」於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分別修正公布本法總則編沒收相關規定。然「中華民國刑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部分，對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始發現犯罪工具等物或犯罪所得而屬於有責之其他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時，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尚有闕如。為符合修正擴大沒收範圍及一體適用沒收新制，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刑法」於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分別修正公布本法總則編沒收相關規定，基於無人能因犯罪而受利益之原則及消除經濟上之犯罪誘因，除擴大沒收主體之範圍外，並擴大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包括無形之積極及消極財產利益，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制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n二、本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部分，對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始發現犯罪工具等物或犯罪所得而屬於有責之其他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時，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因此，增訂於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應沒收其他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時，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n\n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n\n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5-12-17-修正:52","說明":"一、增訂第四項。\n\n二、於案件審理中未及發現，俟有罪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致原沒收裁判無法宣告，為求公平正義，落實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遏止犯罪誘因。","修正":"第四十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n\n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n\n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n\n有罪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有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宣告沒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31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