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31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王惠美","陳雪生","張麗善","楊鎮浯","賴士葆","盧秀燕","林為洲","陳超明","許毓仁","林德福","陳學聖","柯志恩","黃昭順","呂玉玲","徐志榮","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4"}],"mtime":"2024-01-18T22:23: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14","last_time":"2019-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9","會期":3,"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0501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0501","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鑑於因青少年在娛樂場所施用毒品愷他命或混用他種毒品、新興毒品之情形日趨嚴重，為消弭場所內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並阻絕毒品流竄，經參考國內相關法規及瑞典推動俱樂部防制毒品（Clubs Against Drugs）經驗，課予特定營業場所配合執行防制毒品措施之義務，以共同構築社區防制毒品網絡。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青少年常去的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之防制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9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2016年6月22日，並自2016年7月1日施行。鑑於因青少年在娛樂場所施用毒品愷他命或混用他種毒品、新興毒品之情形日趨嚴重，為消弭場所內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並阻絕毒品流竄，經參考國內相關法規及瑞典推動俱樂部防制毒品（Clubs Against Drugs）經驗，課予特定營業場所配合執行防制毒品措施之義務，以共同構築社區防制毒品網絡。\n二、有學者認為俱樂部藥物、休閒娛樂文化與場所無法分割，而因俱樂部藥物之價格低廉、易於製造、多樣化以及其可得性等特性，使濫用之可能性與威脅性大增。參考外國經驗，認為針對俱樂部藥物濫用之相關防制政策，需要建立完善預警制度，俾以掌握濫用現況適時管制因應。\n三、因此，增訂青少年常去的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之防制措施，包括在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設置入口管理人員、通報警察機關處理、備置從業人員名冊等措施，並增訂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特定營業場所常淪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之管道，為消弭此種行為，並阻絕毒品流竄，使業者善盡場所管理責任，爰於第一項規定特定營業場所執行防制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之義務，其措施包括應在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設置入口管理人員、通報警察機關處理、備置從業人員名冊。\n\n三、為避免民眾進入曾經查獲有第三項規定情形之特定營業場所，以杜絕毒品危害，爰於第三項規定地方政府應定期公布，查獲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n\n四、第一項第四款「置從業人員名冊」與規範目的「消弭特定營業場所淪為毒品施用之管道，阻絕毒品流竄，使業者善盡場所管理責任」以及與其他各款毒品危害防制措施之關聯不明。參酌「緊急醫療救護法」之立法例，於授權辦法中增訂從業人員之「防制訓練」。\n\n五、考量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及場所均可能與時改變，為保留執行彈性，爰於第四項授權法務部會同經濟部、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及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得依預防與查緝毒品犯罪之需要，訂定辦法，以資因應。","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　為防制毒品危害，夜店業、飲酒店業等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n\n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n\n二、設置入口管理人員，拒絕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進入。\n\n三、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n\n四、置從業人員名冊。\n\n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除已依第三項規定處罰者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由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n\n經查獲有顧客或從業人員在第一項之特定營業場所內施用毒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由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布特定營業場所名單、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勒令歇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但已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通報警察機關者，不予處罰。\n\n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經濟部、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31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