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31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議案名稱":"「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陳超明","蔣萬安","陳學聖","李彥秀","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志榮","柯志恩","林麗蟬","蔣乃辛","林德福","陳宜民","周陳秀霞","曾銘宗","馬文君","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mtime":"2024-01-18T22:23:4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14","last_time":"2017-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9","會期":3,"字號":"院總第962號委員提案第20506號","laws":["03723"],"提案編號":"962委20506","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因近日發生之重大海域污染事件，足以顯現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罰則規定，已無法有效嚇阻事業之不法情事發生，為保證海洋資源及生態之永續發展，爰此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西元一九七三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1973之規定，沿海國對在其領海或領海以外水域的本國或外國船舶有權禁止並處罰違反規定之行為，然我國之海洋汙染防治法相關罰則於民國89年訂定至今，未曾修法，罰則之規範已無法有效嚇阻相關違法情事產生，實有修正之必要。\n二、我國四面環海為海島型國家，海洋資源之永續有助於我國相關產業之發展，且基於相關海洋國際公約，保護海洋生態為國際上之共識，然近年頻頻發生重大海洋汙染事件，為確保我國之相關海洋汙染防治法案能與國際接軌，並有財源做為海洋汙染防治及復育之用，故提案「修正海洋汙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海洋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海洋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依西元一九七三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1973之規定，沿海國對在其領海或領海以外水域的本國或外國船舶有權禁止並處罰違反規定之行為，然我國之海洋汙染防治法相關罰則於民國89年訂定至今，未曾修法，罰則之規範已無法有效嚇阻相關違法情事產生，實有修正之必要。\n\n二、我國四面環海為海島型國家，海洋資源之永續有助於我國相關產業之發展，且基於相關海洋國際公約，保護海洋生態為國際上之共識，然近年頻頻發生重大海洋汙染事件，為確保我國之相關海洋汙染防治法案能與國際接軌，並有財源做為海洋汙染防治及復育之用，故提案「修正海洋汙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三十七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億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四十二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污染管制措施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說明":"一、依西元一九七三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1973之規定，沿海國對在其領海或領海以外水域的本國或外國船舶有權禁止並處罰違反規定之行為，然我國之海洋汙染防治法相關罰則於民國89年訂定至今，未曾修法，罰則之規範已無法有效嚇阻相關違法情事產生，實有修正之必要。\n\n二、我國四面環海為海島型國家，海洋資源之永續有助於我國相關產業之發展，且基於相關海洋國際公約，保護海洋生態為國際上之共識，然近年頻頻發生重大海洋汙染事件，為確保我國之相關海洋汙染防治法案能與國際接軌，並有財源做為海洋汙染防治及復育之用，故提案「修正海洋汙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四十二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污染管制措施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依西元一九七三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1973之規定，沿海國對在其領海或領海以外水域的本國或外國船舶有權禁止並處罰違反規定之行為，然我國之海洋汙染防治法相關罰則於民國89年訂定至今，未曾修法，罰則之規範已無法有效嚇阻相關違法情事產生，實有修正之必要。\n\n三、我國四面環海為海島型國家，海洋資源之永續有助於我國相關產業之發展，且基於相關海洋國際公約，保護海洋生態為國際上之共識，然近年頻頻發生重大海洋汙染事件，為確保我國之相關海洋汙染防治法案能與國際接軌，並有財源做為海洋汙染防治及復育之用，故提案「修正海洋汙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我國海洋資源永續發展，得將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至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水汙染防治基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31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