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31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1人","議案名稱":"「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陳超明","王育敏","楊鎮浯","徐志榮","林德福","柯志恩","廖國棟Sufin‧Siluko","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乃辛","林麗蟬","陳學聖","陳宜民","許淑華","呂玉玲","顏寬恒","黃昭順","曾銘宗","孔文吉","陳怡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mtime":"2024-01-18T22:23: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14","last_time":"2017-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9","會期":3,"字號":"院總第553號委員提案第20507號","laws":["01176"],"提案編號":"553委20507","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1人，因現行著作多已數位化且不以光碟形式為限，然我國針對光碟加重刑罰不符合國際情勢，為保障我國創作產業之發展，避免著作者權利受到侵害，爰提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過去光碟年產製造量占全球八成，且因夜市或其餘管道盜版光碟販賣猖獗，故加重針對光碟重製販賣及散布之刑責，然隨科技進步著作重製已不以光碟形式為限，進而轉化為以非法下載數位檔案為大宗，且國際上並無針對光碟之侵權行為做另外立法處裡，爰提案修正「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n二、因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PPT）要求針對著作權給予適當之法律保護，故為確保我國創作產業之發展，遏止著作權遭侵害之行為發生，爰提案修正「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罰則規範，確保相關權利能受妥善之保護。","對照表":[{"law_id":"01176","law_name":"著作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law_content_id":"01176:01176:2004-08-24-修正:129","說明":"一、我國過去光碟年產製造量占全球八成，且應夜市或其餘管道盜版光碟販賣猖獗，故加重針對光碟重製販賣及散布之刑責，然隨科技進步著作重製已不以光碟形式為限，進而轉化為以非法下載數位檔案為大宗，且國際上並無針對光碟之侵權行為做另外立法處裡，爰提案修正「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n\n二、因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PPT）要求針對著作權給予適當之法律保護，故為確保我國創作產業之發展，遏止著作權遭侵害之行為發生，爰提案修正「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罰則規範，確保相關權利能受妥善之保護。","修正":"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現行":"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n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law_content_id":"01176:01176:2004-08-24-修正:130","說明":"一、我國過去光碟年產製造量占全球八成，且應夜市或其餘管道盜版光碟販賣猖獗，故加重針對光碟重製販賣及散布之刑責，然隨科技進步著作重製已不以光碟形式為限，進而轉化為以非法下載數位檔案為大宗，且國際上並無針對光碟之侵權行為做另外立法處裡，爰提案修正「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n\n二、因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PPT）要求針對著作權給予適當之法律保護，故為確保我國創作產業之發展，遏止著作權遭侵害之行為發生，爰提案修正「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罰則規範，確保相關權利能受妥善之保護。","修正":"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31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