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31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為洲","李彥秀"],"連署人":["王育敏","廖國棟Sufin‧Siluko","楊鎮浯","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徐志榮","李鴻鈞","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乃辛","林德福","盧秀燕","曾銘宗","林麗蟬","陳宜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mtime":"2024-01-18T22:23: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14","last_time":"2017-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0509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0509","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李彥秀等16人，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修正後，為實踐百人企業設置哺乳、托兒之友善環境，惟修正後並無罰則等強制力，僅能藉由行政機關勸導增設，故增訂違反第二十三條百人企業未設哺乳、托兒場所之罰則，爰增訂「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2015年底每千人中的出生人口比率（粗生育率）只有9.8，等於100人中，還不到1人出生。育齡婦女的總生育率（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也從1976年的3.09人，降到2015年的只有1.18人；因此建立友善的育兒工作環境是可鼓勵生育，並可使父母安心工作。\n二、由於去年五月時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立法精神為建立良好育兒工作環境，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僱者100人以上的企業雇主需設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然而僅於該條內提供補助辦法，卻無相關罰則，故強制力仍屬不足。\n三、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案僅通過半年，應給予企業緩衝時間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故若違反時主管機關應先限期令雇主改善，若於合理限期內未改善者，始得裁罰。","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台灣2015年底每千人中的出生人口比率（粗生育率）只有9.8，等於100人中，還不到1人出生。育齡婦女的總生育率（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也從1976年的3.09人，降到2015年的只有1.18人；因此建立友善的育兒工作環境是可鼓勵生育，並可使父母安心工作。\n\n三、由於去年五月時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立法精神為建立良好育兒工作環境，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僱者100人以上的企業雇主需設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然而僅於該條內提供補助辦法，卻無相關罰則，故強制力仍屬不足。\n\n四、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案僅通過半年，應給予企業緩衝時間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故若違反時主管機關應先限期令雇主改善，若於合理限期內未改善者，始得裁罰。","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　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31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