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3107020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議案名稱":"「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林為洲","曾銘宗","王育敏","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陳雪生","張麗善","黃昭順","徐志榮","柯志恩","王惠美","許淑華","呂玉玲","楊鎮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mtime":"2024-01-18T22:24: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14","last_time":"2017-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9","會期":3,"字號":"院總第553號委員提案第20510號","laws":["01176"],"提案編號":"553委20510","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鑑於現行著作權法有關集管團體之設立採許可制規定，有損著作權人自由選擇集管團體之自由，影響著作權人結社自由與財產權保障。為落實我國著作權人之保護、促進著作權市場自由競爭，爰提出「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集管團體成立，由許可制修正為報備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人民團體之成立，除有特殊原因須受法律限制外，其餘事項應由人民團體自行決定之，集管團體由於有收受集分配使用報酬等特殊業務，因此本院亦已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另外訂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針對集管團體之成立要件、組織、財務、爭端解決機制等予以完整規範。\n二、集管團體之主管機關，應以協助著作權人自由選擇集管團體、並確保國內市場自由競爭為責，積極協助集管團體之成立與運作，並訂定相關市場自由競爭之規則。現行著作權法第五章，已賦予主管機關相關職權處理爭議事項，然現行主管機關經常怠惰履行職責，不但未積極促進、保障多元集管市場運作，反而以限制新集管團體之成立來迴避責任，可謂本末倒置。\n三、為落實著作權法立法原意，保障著作權人財產權與結社權，並促進集管市場健全發展與公平競爭，爰提案修正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將現行集管團體成立採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對照表":[{"law_id":"01176","law_name":"著作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一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n\n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n\n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176:01176:2010-01-12-修正:107","說明":"一、人民團體之成立，除有特殊原因須受法律限制外，其餘事項應由人民團體自行決定之，集管團體由於有收受集分配使用報酬等特殊業務，因此本院亦已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另外訂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針對集管團體之成立要件、組織、財務、爭端解決機制等予以完整規範。\n\n二、集管團體之主管機關，應以協助著作權人自由選擇集管團體、並確保國內市場自由競爭為責，積極協助集管團體之成立與運作，並訂定相關市場自由競爭之規則。現行著作權法第五章，已賦予主管機關相關職權處理爭議事項，然現行主管機關經常怠惰履行職責，不但未積極促進、保障多元集管市場運作，反而以限制新集管團體之成立來迴避責任，可謂本末倒置。\n\n三、為落實著作權法立法原意，保障著作權人財產權與結社權，並促進集管市場健全發展與公平競爭，爰提案修正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將現行集管團體成立採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修正":"第八十一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報備，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n\n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n\n第一項團體之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31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