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31070203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議案名稱":"「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61116070300200"}],"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曾銘宗","呂玉玲","陳超明","王惠美","馬文君","徐志榮","張麗善","陳雪生","林為洲","王育敏","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怡潔","許淑華","林麗蟬","蔣萬安","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1-1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16"}],"mtime":"2024-01-18T22:24:2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14","last_time":"2017-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20518號","laws":["01154"],"提案編號":"1021委20518","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有鑑於政府於民國98年推行以房養老政策以來，不論是商業型逆向抵押貸款以房養老或社會照護服務方案型以房養老，成效皆不甚理想，截至105年7月底止，前者僅有809件，總金額為38.1億元，後者亦為數不多。據衛生福利部推估，臺灣社會即將在107年進入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14.5%；11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占20.6%，政府除在長期照護工作方面加強外，似亦可在以房養老方面，進行配套措施及修法，以促進政府在老年政策方面之總體成效。設定典權型以房養老，因具有較現行設定抵押權型及社會照護服務方案型以房養老為多之優點，且對地方財政影響有限之情形下，殊值採行以擴大效用。爰提出「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增訂案需與民法第九百十八條及土地稅法第二十九條配套修正，方為周延。","對照表":[{"law_id":"01154","law_name":"平均地權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政府自民國九十八年推行以房養老政策，惟成效不佳，截至一百零五年七月底止，商業型逆向抵押貸款以房養老僅有八百零九件，總金額為三十八點一億元，而社會照護服務方案型以房養老亦為數不多。\n\n三、據衛生福利部推估，臺灣社會即將在一百零七年進入高齡社會，六十五歲以上人口占十四點五百分比；一百十五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六十五歲以上占二十點六百分比，政府除在長期照護工作方面加強外，似亦可在以房養老方面，進行配套措施及修法，以促進政府在老年政策方面之總體成效。\n\n四、設定典權型以房養老，因具有較現行設定抵押權型及社會照護服務方案型以房養老為多之優點，且對地方財政影響有限之情形下，殊值採行以擴大政策效用。\n\n五、設定典權時，將土地設定典權應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改為記存，並明定其應繳納時點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n\n六、土地設定典權之後，因繼承而移轉時，應免徵其原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以避免重複課稅，增加繼承人不必要之負擔。","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　設定典權時，依前條規定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繳納。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塗銷該記存，並免徵其土地增值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31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