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0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宛如等30人","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2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3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60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30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1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3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5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6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3000"}],"提案人":["余宛如","林岱樺"],"連署人":["陳曼麗","施義芳","許智傑","鄭寶清","邱泰源","邱志偉","鍾佳濱","羅致政","尤美女","李麗芬","李俊俋","郭正亮","吳秉叡","吳焜裕","吳玉琴","周春米","蕭美琴","蘇巧慧","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呂孫綾","洪宗熠","蘇治芬","高志鵬","吳思瑤","黃秀芳","鍾孔炤","劉建國","張廖萬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0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3-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2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3-19,20-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31"],"會議代碼":"公聽會-2017052503"}],"mtime":"2024-01-18T22:24: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14","last_time":"2017-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0533號","laws":["08128"],"提案編號":"1539委20533","案由":"本院委員余宛如、林岱樺等30人，為促進產業創新、增進弱勢就業、刺激地方經濟發展與達成環境保護使命，擬鼓勵一般企業投資社會企業，及促進政府機關（構）及一般企業採購社會企業相關產品或服務，爰提出「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社會採購乃先進國家公共採購之趨勢，政府應帶頭做起，摒棄過去成本至上的採購思維，將社會影響力列為採購的關鍵指標。一般採購只著重於成本效益的結構，社會採購則強調能產生額外的社會影響力，包括協助弱勢族群、地方社區發展和環境生態保育等間接效益。\n二、蘇格蘭政府的採購法案，將「經濟、環境和社會」列為採購需要同要考量的三大利益，並且優先購買符合地方社區利益的中小企業產品服務。英國政府則是在2012年所通過「社會價值／公共服務（Social Value Act/ Public Service Act）」，確保未來政府採購方面能建立在社會、經濟和環境福祉三重底線（triple bottom line）基礎上；社會價值法的初衷在於透過政府採購創造價值，如增進弱勢就業、刺激地方經濟以及達成環境保護使命。\n三、台灣目前已經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然參考國外經驗，仍可思考將社會採購的思維擴大到地方社區的中小企業，或是本身具有社會使命的社會企業，讓每一筆政府採購都能考量到社會和環境效益。","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綠色產品。\n\n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前項規定之綠色產品。\n\n前項綠色產品之規格、類別、認定程序、審核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0-04-16-制定:34","說明":"一、社會採購乃先進國家公共採購之趨勢。一般採購只著重於成本效益的結構，社會採購則強調能產生額外的社會影響力，包括協助弱勢族群、地方社區發展和環境生態保育等間接效益。政府應帶頭做起，摒棄過去成本至上的採購思維，將社會影響力列為採購的關鍵指標。\n\n二、蘇格蘭政府的採購法案，將「經濟、環境和社會」列為採購需要同要考量的三大利益，並且優先購買符合地方社區利益的中小企業產品服務。\n\n三、英國政府於2012年所通過「社會價值／公共服務（Social Value Act/ Public Service Act）」，確保未來政府採購方面能建立在社會、經濟和環境福祉三重底線（triple bottom line）基礎上。此法案的初衷在於透過政府採購創造價值，如增進弱勢就業、刺激地方經濟以及達成環境保護使命。\n\n四、台灣目前已經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然參考國外經驗，可思考將社會採購的思維擴大到地方社區的中小企業，或是本身具有社會使命的社會企業，讓每一筆政府採購都能考量社會和環境效益。","修正":"第二十七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及企業採購軟體、創新、社會企業及綠色產品或服務。\n為增進供需間之採購效能，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辦理前項採購之機關（構）相關協助與服務；前項採購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者，其共通需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政策需求定之。\n第一項社會企業認定之授權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第一項軟體、創新、社會企業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之採購需進行檢測、審核、認證及驗證者，其規費得予以減徵、免徵或停徵。\n政府機關（構）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第一項規定之創新、社會企業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n第一項軟體、創新、社會企業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之規格、類別、認定程序、第四項檢測、審核基準、認證及驗證、第五項優先採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0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