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06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曾銘宗","徐志榮","楊鎮浯","林為洲","呂玉玲","柯志恩","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吳志揚","張麗善","陳宜民","陳超明","王惠美","蔣乃辛","陳雪生","林德福","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mtime":"2024-01-18T22:25: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14","last_time":"2017-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339號委員提案第20539號","laws":["04612"],"提案編號":"1339委20539","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有鑑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對於不同報名主體應有不同之差別待遇，惟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有相類似之規定，卻未能考量不同狀況而為不同處理，故為照顧經濟弱勢，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爰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得減少報名費之法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雖有證書減免之相關規定，卻漏未規定報名費減少之法源，考量不同情形應考人報名時，應有合理的差別待遇，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中未能有相關報名考試減免之規定，顯有不足。\n二、故，考量現行條文中保護不足之情形，爰參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使經濟上較弱勢之族群，於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時，報名費得予減少。","對照表":[{"law_id":"04612","law_name":"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n\n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law_content_id":"04612:04612:2013-01-08-全文修正:6","說明":"一、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中卻未有類似公務人員考試法減免報名費之相關規定。\n\n二、國家應有義務提升相關人民之社會經濟地位，例如對於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等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亦需受到優惠以達上開目的，爰參考公務人員考試法增列減少報名費之法律依據。","修正":"第六條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n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06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