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06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名稱":"「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4/108430124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4/108430124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4/108430124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4/108430124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2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及委員顧立雄等34人分別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031070300100"},{"議案名稱":"監察院「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billNo":"1080620070100101"},{"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7人「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4人「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7070200500"}],"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曾銘宗","林為洲","張麗善","徐志榮","吳志揚","柯志恩","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乃辛","陳宜民","呂玉玲","王惠美","陳超明","楊鎮浯","陳雪生","林德福","林麗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2"}],"mtime":"2024-01-18T22:25: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14","last_time":"2019-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9","會期":3,"字號":"院總第70號委員提案第20541號","laws":["04701"],"提案編號":"70委20541","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之意旨，國家更應積極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權；惟現行監察院組織法未規定監察院監察委員具原住民族身分最低人數要求，顯與上開意旨不符，爰修正「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權確有保障之必要，合先敘明。\n二、經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與國家政治參與息息相關；惟監察院組織法未規定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最低人數要求，顯為立法之不足，本於國家權利保障義務爰修正監察院組織法相關規定。","對照表":[{"law_id":"04701","law_name":"監察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n\n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　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n\n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n\n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　卓著者。\n\n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n\n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law_content_id":"04701:04701:1992-10-29-修正:4","說明":"一、第三項新增。\n\n二、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國家有義務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權，監察院職掌業務包含彈劾、糾舉及審計等，與政治參與息息相關，合先敘明。\n\n三、經查，過往監察院即有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之監察委員，惟監察院組織法卻未有須具原住民族身分之監察委員相關規定，現行法顯然未落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爰修正監察院組織法，使監察委員須有一定人數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修正":"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n\n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　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n\n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n\n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　卓著者。\n\n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n\n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n\n監察院監察委員具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少於一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06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