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06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議案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瑩","張廖萬堅"],"連署人":["郭正亮","陳曼麗","余宛如","江永昌","姚文智","張宏陸","羅致政","吳焜裕","李俊俋","邱泰源","鍾佳濱","洪宗熠","吳琪銘","黃秀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mtime":"2024-01-18T22:25:2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14","last_time":"2017-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016號委員提案第20544號","laws":["01788"],"提案編號":"1016委20544","案由":"本院委員陳瑩、張廖萬堅等16人，鑑於現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範建教合作學生之人數，未考量各行業型態規模差異，皆以同樣標準規範所有科別建教合作機構員工與學生之人數比例，造成許多具良好實習環境之機構因礙於規定，無法提供實習機會，導致建教生實習機會銳減，學校最終面臨減班、停招，嚴重影響建教生權益。爰提「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提供建教生實習之合作機構，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實習人數不得超過機構正式員工四分之一，且考量同儕學習因素，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故綜合以上條件，須有正式員工8人以上之公司，方得以申請為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實習機會。此規定雖立意良善，卻未考慮各行業經營規模實際面上之差異，導致具良好實習環境之合作機構，無法提供學生實習機會，爰提案要求人數比例應視產業型態不同而定，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n二、依照正式員工8人以上才得以提供實習機會之規定，雖可符合機械、汽修工廠產業型態，但若以美容美髮業為例，依照100年全國普查結果統計（工商及服務業企業單位數─按從業員工人數及小行業別分），美容美髮業95.8%為5人以下之機構，即無法提供實習機會，影響建教生權益。\n三、依照教育部統計資料，98年度美容美髮科（含時尚造型科）建教生人數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數之比例為0.772%，104年比例降為0.316%，加上考量少子化等影響因素下，美容美髮科建教合作機會每年銳減，建教合作機構須有正式員工8人以上之規定，確為導致美容美髮建教合作班減招、停招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對照表":[{"law_id":"01788","law_nam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與勞動基準法所定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合計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n\n前項僱用勞工總數之計算不得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聘用之外國人。","law_content_id":"01788:01788:2012-12-14-制定:16","說明":"一、原條文規定須有正式員工八人以上之公司，才得已申請為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實習機會，此規定，無法符合所有產業型態。\n\n二、主管機關應視各產業經營型態，訂定各科別建教生與合作機構正式員工人數之比例。\n\n三、各科別建教生與合作機構正式員工人數之比例，應定期檢討學生取向、產業型態而修定。","修正":"第十四條　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與勞動基準法所定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合計人數與其所僱用勞工總數之比例上限，視產業經營型態分別訂定標準，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n\n前項僱用勞工總數之計算不得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聘用之外國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06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