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0607020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議案名稱":"「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0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顧立雄等30人、委員周春米等30人分別擬具「律師法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60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律師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2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0人「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0人「律師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0人「律師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律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律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律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律師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律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1200"}],"提案人":["許毓仁"],"連署人":["林麗蟬","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馬文君","陳學聖","曾銘宗","柯志恩","賴士葆","呂玉玲","顏寬恒","盧秀燕","徐志榮","尤美女","周陳秀霞","林為洲","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6-04"]}],"mtime":"2024-01-18T22:25: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14","last_time":"2019-06-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9","會期":3,"字號":"院總第252號委員提案第20549號","laws":["01806"],"提案編號":"252委20549","案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有鑑於律師職務係屬公共職務，於執行業務時，應兼顧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民意代表通常具有一定政治立場，若身兼律師職務，則會有同時立法及執法之職務衝突情事發生，產生職權上之混淆，爰修正「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律師職務係屬公共職務，於執行業務時，應兼顧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民意代表通常具有一定政治立場，若身兼律師職務，則會有同時立法及執法之職務衝突情事發生，產生職權上之混淆，爰於律師法第三十一條增列第二項，規定律師於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時，應停止執行律師職務。","對照表":[{"law_id":"01806","law_name":"律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806: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31","說明":"律師職務係屬公共職務，於執行業務時，應兼顧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民意代表通常具有一定政治立場，若身兼律師職務，則會有同時立法及執法之職務衝突情事發生，產生職權上之混淆，為避免此類情事之發生，爰於本條增列律師於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時，應停止執行律師職務。","修正":"第三十一條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n\n律師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者，應停止執行律師職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06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