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0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8人","議案名稱":"「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世芳等28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531070300100"}],"提案人":["劉世芳","吳秉叡","段宜康"],"連署人":["王榮璋","陳曼麗","羅致政","劉櫂豪","郭正亮","余宛如","周春米","何欣純","蘇巧慧","葉宜津","蔡培慧","邱泰源","吳思瑤","陳明文","尤美女","吳琪銘","陳賴素美","鄭運鵬","李俊俋","鍾孔炤","李麗芬","吳玉琴","鄭寶清","林靜儀","施義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9-3-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17052403"}],"mtime":"2024-01-18T22:26: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14","last_time":"2017-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004號委員提案第20551號","laws":["04313"],"提案編號":"1004委20551","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吳秉叡、段宜康等28人，鑑於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中關於副總統禮遇規定未一體公平適用，且總統、副總統曾宣示未來卸任後禮遇期間領取之禮遇金額，不會超過年金改革的所得天花板，爰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刻正推動年金改革，社會咸認相關制度須併同推動改革，蔡英文總統和陳建仁副總統去年曾公開宣示有關「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金」，未來卸任後的禮遇期間，所領取的禮遇金金額，將不會超過年金改革的所得天花板，改革需要人民與政府共同成就，故修正調降本條例中有關總統及副總統之卸任禮遇金額。\n二、本條例之禮遇規定應一律公平適用，不應因人設事，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僅適用民國90年6月13日修正前施行前之卸任副總統，於95年修法時產生卸任副總統領取金額高於卸任總統之狀況，屢遭外界批評，為使卸任副總統之禮遇合理公平，爰刪除第二項規定。","對照表":[{"law_id":"04313","law_name":"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n\n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n\n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n\n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n\n四、供應保健醫療。\n\n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n\n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n\n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law_content_id":"04313:04313:2007-06-15-修正:2","說明":"鑑於總統及副總統曾宣示未來卸任後依本條例領取之卸任總統及卸任副總統禮遇金額不會超過年金改革的所得天花板，故調降卸任總統禮遇金額為八萬元，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二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n\n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n\n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n\n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n\n四、供應保健醫療。\n\n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n\n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n\n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現行":"第三條　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n\n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n\n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十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n\n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n\n四、供應保健醫療。\n\n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n\n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其退職金仍依原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n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n\n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law_content_id":"04313:04313:2007-06-15-修正:3","說明":"一、鑑於總統、副總統曾宣示未來卸任後禮遇期間領取之禮遇金額，不會超過年金改革的所得天花板，故調降卸任副總統禮遇金額為八萬元，爰修正第一項規定。\n\n二、本條例之禮遇規定應一律公平適用，不應因人設事，本條第二項規定僅適用民國90年6月13日修正前施行前之卸任副總統，於95年修法時產生卸任副總統領取金額高於卸任總統之狀況，屢遭外界批評，為使卸任副總統之禮遇合理公平，爰刪除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三條　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n\n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n\n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n\n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n\n四、供應保健醫療。\n\n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n\n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n\n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0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