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0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吳焜裕","張廖萬堅","吳玉琴","蔡易餘","蕭美琴","黃秀芳","鍾孔炤","邱泰源","吳思瑤","林靜儀","蘇巧慧","鄭運鵬","何欣純","鍾佳濱","賴瑞隆","李麗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mtime":"2024-01-18T22:25: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14","last_time":"2017-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9","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055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0553","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鑑於法務部於近日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針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提出修正建議，然相關條文修正中並未考量傷害倫常之行為嚴重性不應區分尊卑，為使本次修法臻於完善，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七十條　意圖陷害直系　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94","說明":"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修正":"第一百七十條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二百五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282","說明":"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修正":"第二百五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08","說明":"一、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此外，現行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重限制法官個案量刑之裁量權。司法實務常見之個案，行為人因長期遭受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因不堪被虐而犯本條之殺人犯行，其行為固屬法所不許，惟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恐又過於嚴苛。爰參照現行條文第二百五十條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立法體例，修正本條之法定刑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使法官得視具體個案事實、犯罪情節及動機等為妥適量刑。\n\n二、第一項修正為「對於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謂「前條之罪」自包括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未遂犯及第三項預備犯之處罰，為免重複規定，爰刪除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n\n三、鑒於近年屢屢出現「親攜子自殺」之狀況，鑒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關於兒童之「生存權」部分亦強調，任何人都無法決定、國家也應該保障。為使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生命權益亦獲得同等重視，導正國人觀念以符國際趨勢，並強調直系血親卑親屬亦為獨立個體，爰就法務部之草案基礎進一步提出修正。","修正":"第二百七十二條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17","說明":"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修正":"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說明":"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二百九十五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0-01-07-修正:359","說明":"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修正":"第二百九十五條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43","說明":"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修正":"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