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0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01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6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6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000"}],"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吳焜裕","張廖萬堅","吳玉琴","黃秀芳","鍾孔炤","吳思瑤","蔡易餘","吳秉叡","蕭美琴","周春米","邱泰源","蘇巧慧","林靜儀","鄭運鵬","鍾佳濱","何欣純","賴瑞隆","李麗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0-17"]}],"mtime":"2024-01-18T22:25: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14","last_time":"2017-10-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9","會期":3,"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20555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20555","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鑑於國內旅遊風氣日益興盛，且旅遊產業已為台灣未來重點發展之產業項目，是故為維護觀光品質並厚植台灣觀光財，相關觀光景點之開發、規劃與納管亦應與時俱進，為督促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相關之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設置進行定期評估，爰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n\n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7","說明":"鑑於國內旅遊風氣日益興盛，且旅遊產業已為台灣未來重點發展之產業項目，然在許多國內新興景區部分，由於中央主管機關消極應對，致使相關景點出現非法攤販與違章建築林立之情形，除影響國外旅客對於台灣景點之觀感外，亦容易造成相關自然景觀遭受破壞可能。是故，為維護觀光品質，爰於本條次新增第二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針對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新增與劃設應與時俱進。同時為考量相關景區之劃設可透過民間由下而上之進行，並新增第三項文字賦與民眾申請劃設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以完善觀光資源保護之可能性。","修正":"第六條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n\n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新增與劃設進行評估並公告。\n\n前項評估得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n\n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0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