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1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9人","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0/LCEWA01_090310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0/LCEWA01_090310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永明","鄭寶清"],"連署人":["黃昭順","黃偉哲","黃秀芳","莊瑞雄","鄭運鵬","趙正宇","林俊憲","陳素月","林昶佐","鄭天財 Sra Kacaw","陳曼麗","蕭美琴","曾銘宗","江永昌","陳學聖","洪慈庸","林岱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4-21","2017-04-25"],"會議代碼":"院會-9-3-10"},{"會期":"09-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21","2017-04-25"],"會議代碼":"院會-9-3-10"}],"mtime":"2024-01-18T22:20: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21","last_time":"2017-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20578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20578","案由":"本院委員徐永明、鄭寶清等19人，為保障我國人民之生命安全，避免廠商停業導致建築物昇降設備無法維護修繕，並落實廠商之安全檢查等相關責任，爰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於廠商違反建築法規定時，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緩，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予停業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之專業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業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登記證。」即廠商違反上開安全檢查相關規定，則直接面臨停業之處分。\n二、臺灣地狹人稠，建築物經常高聳入雲。是以，建築物昇降設備民眾每日生活必然多次使用，若有故障損壞，將嚴重造成民眾生活之不便及安全疑慮；且建築物昇降設備發生事故，往往導致嚴重後果，依據監察院103年糾正案，建築物昇降設備事故平均每年發生逾11件，至少造成13人死傷。\n三、建築物昇降設備為大型機械，各廠商使用之零組件規格、整體構造因廠商而異，廠商間並無替代性。當一廠商受停業處分時，不可執行業務期間，其所負責保養維修之建築物昇降設備則無人維護，造成民眾生活安全隱憂，顯為重大公安漏洞，故應增訂罰鍰規定，使違法廠商警惕，亦能維持相關業務運作，避免衍生「電梯孤兒」情況。\n四、參酌現行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對建築物相關安全維護有嚴格之法規限制，未依相關規定維護建築物安全之罰鍰定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建築物昇降設備之安全亦為保障人民生活安全之重要一環，應比照上開罰鍰規定之。\n五、為保障我國人民之生命安全，避免廠商停業而生建築物昇降設備無法修繕維護之問題，並加強廠商落實安全檢查責任，爰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二修正草案」，於廠商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時，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緩，屆期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予停業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證。","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一條之二　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五項內政部所定有關檢查簽證事項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認可。\n\n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之專業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業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登記證：\n\n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指派非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者。\n\n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二款規定，未依原送備查之圖說資料安裝者。\n\n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三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n\n四、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四款之規定聘僱一定人數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者。\n\n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五款之規定，將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執業者。\n\n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六款規定，規避、妨害、拒絕接受業務督導者。\n\n七、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八款規定，報請核備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n\n八、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九款規定，設備經檢查或抽查不合格拒不改善或改善後複檢仍不合格者。\n\n九、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十款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辦者。\n\n專業技術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n\n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規定，將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執業者。\n\n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二款規定，維護保養結果記載不實者。\n\n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三款規定參加訓練者。\n\n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四款規定，同時受聘於兩家以上專業廠商者。\n\n檢查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指定：\n\n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一款規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n\n二、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二款規定據實申報檢查員異動資料者。\n\n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三款規定，積壓申請檢查案件者。\n\n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四款規定，規避、妨害或拒絕接受業務督導者。\n\n五、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五款規定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或將複檢不合格案件即時轉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n\n檢查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檢查員證：\n\n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一款規定，將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檢查員證執業者。\n\n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二款規定，未據實申報檢查結果或對於檢查不合格之設備未報檢查機構處理者。\n\n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三款規定參加訓練者。\n\n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四款規定，同時任職於兩家以上檢查機構或團體者。\n\n五、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五款規定報告管理人停止使用或儘速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n\n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行申請核發同種類登記證或檢查員證。","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107","說明":"查建築物昇降設備係為精密大型機械，其設置、管理、維護的良善與否，攸關人民生命身體安全，具重大之公益性。為保障我國人民之生命安全爰參酌本法第九十一條、九十一條之一修正第二項，對於違反相關公安規定之專業廠商課處罰鍰，並命限期改正，俾強化廠商落實各項安全檢查之責任。","修正":"第九十一條之二　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五項內政部所定有關檢查簽證事項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認可。\n\n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之專業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予停業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登記證：\n\n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指派非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者。\n\n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二款規定，未依原送備查之圖說資料安裝者。\n\n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三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n\n四、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四款之規定聘僱一定人數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者。\n\n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五款之規定，將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執業者。\n\n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六款規定，規避、妨害、拒絕接受業務督導者。\n\n七、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八款規定，報請核備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n\n八、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九款規定，設備經檢查或抽查不合格拒不改善或改善後複檢仍不合格者。\n\n九、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十款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辦者。\n\n專業技術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n\n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規定，將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執業者。\n\n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二款規定，維護保養結果記載不實者。\n\n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三款規定參加訓練者。\n\n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四款規定，同時受聘於兩家以上專業廠商者。\n\n檢查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指定：\n\n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一款規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n\n二、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二款規定據實申報檢查員異動資料者。\n\n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三款規定，積壓申請檢查案件者。\n\n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四款規定，規避、妨害或拒絕接受業務督導者。\n\n五、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五款規定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或將複檢不合格案件即時轉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n\n檢查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檢查員證：\n\n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一款規定，將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檢查員證執業者。\n\n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二款規定，未據實申報檢查結果或對於檢查不合格之設備未報檢查機構處理者。\n\n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三款規定參加訓練者。\n\n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四款規定，同時任職於兩家以上檢查機構或團體者。\n\n五、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五款規定報告管理人停止使用或儘速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n\n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行申請核發同種類登記證或檢查員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1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