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1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0/LCEWA01_090310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0/LCEWA01_090310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50/108450105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50/108450105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50/108450105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50/108450105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7人、委員蔣乃辛等17人、委員鍾孔炤等24人分別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9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32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2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孔炤等25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4230710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11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4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4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0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32人「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6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2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5人「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2000"}],"提案人":["江永昌"],"連署人":["洪宗熠","施義芳","吳玉琴","黃秀芳","莊瑞雄","陳曼麗","周春米","羅致政","李麗芬","陳歐珀","鄭寶清","陳素月","邱泰源","許智傑","趙正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4-21","2017-04-25"],"會議代碼":"院會-9-3-10"},{"會期":"09-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21","2017-04-25"],"會議代碼":"院會-9-3-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1"],"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14"}],"mtime":"2024-01-18T22:20:4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21","last_time":"2019-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0581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20581","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鑑於勞工退休基金的監理與管理，必須有利於保障勞工的退休生活，讓基金的收益與營運績效有顯著提升，使基金的操作決策引進專家參與，將應具備之專業事項明文規定，以追求基金績效之最大化，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退休基金的監理與管理必須明文規定由專家參與\n勞工退休基金的監理與管理，希望在有利於保障勞工的退休生活著眼，必須讓基金的收益與營運績效有顯著提升，基於這個基本要求，整個基金的操作決策必須引進專家參與。\n二、參與之專家學者，應具備國際財務、金融商務、總體經濟與財經法律等領域專長\n中央主管機關為本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之審議、監理、委託、管理、運用、考核，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其專家學者，應具備國際財務、金融商務、總體經濟與財經法律等領域專長。\n三、監理會之相關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行聽證後定之\n監理會之理監事組織、監理事項、會議程序、任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勞工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舉行聽證後另以法律定之，建立最大效益的監理會。","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工退休基金之審議、監督、考核以及有關本條例年金保險之實施，應組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稱監理會）。\n\n監理會應獨立行使職權，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n\n監理會成立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管理業務，歸入監理會統籌辦理。","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04-06-11-制定:5","說明":"一、勞工退休基金的監理與管理必須明文規定由專家參與勞工退休基金的監理與管理，希望在有利於保障勞工的退休生活著眼，必須讓基金的收益與營運績效有顯著提升，基於這個基本要求，整個基金的操作決策必須引進專家參與。\n\n二、專家學者之參與，應就具備國際財務、金融商務、總體經濟與財經法律等領域專長者遴選之。\n\n三、監理會之相關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行聽證後定之監理會之理監事組織、監理事項、會議程序、任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勞工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舉行聽證後另以法律定之，建立最大效益的監理會。","修正":"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本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之審議、監理、委託、管理、運用、考核，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n\n監理會應獨立行使職權，其監理事項、人員組成、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行聽證後定之。\n第一項之專家學者，應就具備國際財務、金融商務、總體經濟與財經法律等領域專長者遴選之。"},{"現行":"第三十四條　勞保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提監理會審核。\n\n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應按月提監理會審議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04-06-11-制定:37","說明":"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其他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及基金之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提監理會審核後，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第三十四條　勞保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提監理會審核後，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應按月提監理會審核後，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現行":"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監理會、勞保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所屬人員，除不得對外公布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為勞工及雇主謀取最大之經濟利益。","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04-06-11-制定:47","說明":"基金之目的係為勞工謀取最大之經濟利益，與雇主並無直接關連，乃修正為「為基金謀取最大之效益。」","修正":"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監理會、勞保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所屬人員，除不得對外公布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外，並應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為基金謀取最大之效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1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