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1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議案名稱":"「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1/LCEWA01_09031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1/LCEWA01_09031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612070300100"}],"提案人":["施義芳"],"連署人":["余宛如","鄭運鵬","高志鵬","洪宗熠","羅致政","邱泰源","蔡易餘","莊瑞雄","陳曼麗","許智傑","黃秀芳","吳玉琴","李麗芬","鄭寶清","郭正亮","吳焜裕","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明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4-28","2017-05-02"],"會議代碼":"院會-9-3-11"},{"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6-12"]}],"mtime":"2024-01-18T22:13:2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28","last_time":"2017-06-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802號委員提案第20594號","laws":["01186"],"提案編號":"802委20594","案由":"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鑑於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數十年來對於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法律之目的乃為專任工程人員克盡其責，然兼任其他業務與職務等非經常性薪資之工作與專任工程人員業務職權相容並不衝突，現行法規並未考慮周延，致主管機關與專任工程人員對於此條文解釋具有爭議與不確定性，實有疑義。此外，「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規範限制過嚴、缺乏彈性，過度限制技師之工作權而無法使技師先進發揮所學，顯不利於國家之發展，應修改其規定，以利工程之推動。準此，擬修正「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數十年來對於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存在法律上不確定因素，致主管機關對於其他業務之認可窄化解釋幾乎全部不允許，專任工程人員受聘之懲戒比比皆是，因此，應修正明定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之業務或職務。","對照表":[{"law_id":"01186","law_name":"營造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n\n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law_content_id":"01186:01186:2003-01-13-制定:38","說明":"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數十年來對於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存在法律上不確定因素，致主管機關對於其他業務之認可窄化解釋幾乎全部不允許，專任工程人員受聘之懲戒比比皆是，因此，應修正明定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之業務或職務。","修正":"第三十四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n\n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1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