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14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議案名稱":"「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0/LCEWA01_090310_015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0/LCEWA01_090310_015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蕭美琴","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何欣純","尤美女","呂孫綾"],"連署人":["葉宜津","陳曼麗","吳玉琴","陳明文","黃秀芳","鍾佳濱","邱議瑩","蘇巧慧","李昆澤","鄭寶清","鄭天財 Sra Kacaw","林岱樺","高志鵬","蘇治芬","蔡易餘","劉建國","莊瑞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4-21","2017-04-25"],"會議代碼":"院會-9-3-10"},{"會期":"09-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21","2017-04-25"],"會議代碼":"院會-9-3-10"}],"mtime":"2024-01-18T22:22: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21","last_time":"2017-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866號委員提案第20598號","laws":["01117"],"提案編號":"866委20598","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Kolas Yotaka、何欣純、尤美女、呂孫綾等22人，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以確保我國自然遺產之永續保存，爰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確保我國自然遺產之永續保存，擬取消國家公園內開採礦物或土石之法源依據。\n二、進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十條之文字修正。","對照表":[{"law_id":"01117","law_name":"國家公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n\n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n\n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n\n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n\n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n\n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n\n六、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n\n七、溫泉水源之利用。\n\n八、廣告、招牌或其類似物之設置。\n\n九、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n\n十、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n\n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14","說明":"一、刪除原第三款「礦物或土石之勘採」之文字，旨在取消國家公園內開採礦物或土石的法源依據。\n\n二、款次依序調整。","修正":"第十四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下列行為：\n\n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n\n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n\n三、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n\n四、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n\n五、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n\n六、溫泉水源之利用。\n\n七、廣告、招牌或其類似物之設置。\n\n八、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n\n九、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n\n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現行":"第二十條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0","說明":"刪除部分文字，旨在取消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開採礦物的法源依據。","修正":"第二十條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14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