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14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0/LCEWA01_090310_015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0/LCEWA01_090310_015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易餘","莊瑞雄"],"連署人":["鍾孔炤","黃國書","吳玉琴","許智傑","施義芳","鄭寶清","何欣純","周春米","郭正亮","林靜儀","王榮璋","李麗芬","鄭運鵬","陳瑩","李俊俋","吳焜裕","陳曼麗","陳賴素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4-21","2017-04-25"],"會議代碼":"院會-9-3-10"},{"會期":"09-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21","2017-04-25"],"會議代碼":"院會-9-3-10"}],"mtime":"2024-01-18T22:22: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21","last_time":"2017-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0600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0600","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莊瑞雄等20人，有鑑於我國國人法律素養逐漸提升，期待社會重大司法案件能透明審理，審檢辯三方能公開辯論；刑事訴訟法有關非常救濟相關條文，自1967年後至今無修正，部分條文已不符現今社會，爰此，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最高法院應言詞辯論常態化\n法律係一種具強制力量，發展出一套制度規範社會運作及個人行為，為此，法律所牽涉的不僅是訴訟上的法律規則，更與社會各領域息息相關。惟我國現行刑事案件為三級三審制，最高法院受理第三審採法律審，不特別針對事實調查，且採書面審判原則上不開庭；惟法官對是非之判斷有其極限，對案件判斷仍有盲點，社會重大爭議司法案件應召集社會各界討論，以利司法審判之圓滿。\n二、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受現行法障礙\n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lum），於2013年8月為了年邁母親，持獵槍捕獵野生保育動物山羊、山羌肉，於2015年11月遭判3年半定讞。判決內容引發各界討論，質疑司法歧視原住民族。最後，檢方最後決定暫緩執行，檢察總長也提起非常上訴。\n最高法院於2017年2月9日審理王光祿非常上訴案，為求判決之公正，破例開庭舉行言詞辯論，並進行法庭直播；但礙於現行法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以致於王光祿案僅能技術性地以調查庭方式進行言詞辯論，而非正式言詞辯論庭；爰應修正條文，以利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n三、非常上訴權限放寬至具全國性之辯方代表\n非常上訴主要目的在於「統一解釋法令」或「法令之適用」。\n源於1791年，法國憲法第二十七條，對於裁判官所為超越權限之行為，依司法部長之命令，檢察總長之提起，破棄院撤銷之制度。法國非常救濟之制度奠定日後各國非常上訴及再審制度之設計，惟其時代背景恐因人民法學素養差距甚大，且歐陸法系之生成具專制王權之背景，法律制定當時難免考量其統治手段，故將非常上訴提起之權交由檢察總長一人。\n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除檢察總長，他人並無提起非常上訴之權；惟現今時代與法國初創非常救濟制度之時，社會因素差距大甚大，且現今法律工作者多具判斷法律適用正當性之能力，非常上訴制度提起之權限不應再侷限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n現行非常上訴之程序僅由檢方得以開啟，單一救濟管道，恐造成司法救濟之疏漏，辯方代表應亦於救濟制度中扮演得開啟程序之角色，爰賦予辯方具全國性之代表，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具提起非常上訴之權。","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八十九條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n\n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41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新增第三項。\n\n二、法律係一種具強制力量，發展出一套制度規範社會運作及個人行為，為此，訴訟案件所牽涉的往往不僅是訴訟上的法律問題，更與社會各領域息息相關。惟我國現刑事案件為三級三審制，最高法院受理第三審採法律審，不特別針對事實調查，且採書面審判，原則上不開庭；惟法官對是非之判斷有其極限，對案件判斷仍有盲點；社會重大爭議司法案件應召集社會各界討論，以利案件審判之圓滿。爰修正第一項，賦予相關人聲請言詞辯論權利；並刪除第二項，使得案件相關人或相關領域專家，到庭陳述意見，以利司法審判之圓滿。\n三、第三項明定言詞辯論聲請人之身分。","修正":"第三百八十九條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認為有必要時，得經具有聲請權人向最高法院聲請為之。\n前項言詞辯論程序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n第一項具聲請權人，得由下列各人為之：\n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n二、被告。\n三、被告知法定代理人或配偶。\n四、被告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現行":"第四百三十七條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n\n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n\n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三項。\n\n二、刑事確定判決案件具有「既判力」效果，除有確定違誤事實或審判違背法令以外，原則上不容再對確定之判決有所爭執。我國設有「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作為排除既判例之機制，以落實追求正義之實踐。\n\n三、「再審」制度，係為因應判決確定後，因有認定事實違誤、所憑之證物證明為偽造或變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影響原判決之因素；雖再審主要係就事實認定有誤，開啟救濟程序，惟司法案件往往具高度複雜性，再審案件亦有可能挾帶具法律解釋爭執，或是對於證據能力之判斷各方有不同見解；爰此，無論受判決人死亡與否，當再審案件具重大公利益，或是判力足以影響往後判決時，應為謹慎為之，應保留開啟言詞辯論之機會，以利法益之實踐。\n\n四、受判決已死亡再審案件之言詞辯論及聲請人資格，應依案件聲請之個別審級程序。","修正":"第四百三十七條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n\n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n\n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n\n第一項之言詞辯論，應依其審級，準用其個別審級之程序。"},{"現行":"第四百四十一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0-01-15-修正:487","說明":"一、新增律師法第十一條所稱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n\n二、非常上訴主要目的在於「統一解釋法令」或「法令之適用」。\n\n三、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除檢察總長，他人並無提起非常上訴之權；惟現今時代與法國初創非常救濟制度之時，社會因素差距大甚大，且現今法律工作者多具判斷法律適用正當性之能力，非常上訴制度提起之權限不應再侷限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n\n現行非常上訴之程序僅由檢方得以開啟，惟單一救濟管道設計，恐造成司法救濟之疏漏，辯方代表應亦於救濟制度中扮演得開啟程序之角色，爰賦予辯方具全國性之代表，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具提起非常上訴之權。","修正":"第四百四十一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及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現行":"第四百四十四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475","說明":"非常上訴主要目的在於「統一解釋法令」或「法令之適用」。惟上訴案件所牽涉的往往不僅是訴訟上的法律問題，更與社會各領域息息相關，法官對是非之判斷有其極限，對案件判斷仍有盲點；為使「統一解釋法令」及「法令知適用」有更全方位之見解，社會爭議司法案件應召集社會各界討論，以利非常上訴案所做之解釋符合人民之需，以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爰修正本條文，言詞辯論得經由聲請開啟，賦予相關人聲請言詞辯論權利。","修正":"第四百四十四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認為有必要時，得經具有聲請權人向最高法院聲請為之。\n第三百八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言詞辯論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1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