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17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0/LCEWA01_090310_015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0/LCEWA01_090310_015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邱志偉等23人、委員楊鎮浯等17人分別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5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8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0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3人「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7人「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民用航空法第二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1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3人「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5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0070200800"}],"提案人":["黃國書","陳素月"],"連署人":["李俊俋","葉宜津","施義芳","陳瑩","鄭運鵬","鍾孔炤","李麗芬","吳焜裕","何欣純","邱議瑩","林靜儀","周春米","陳曼麗","吳玉琴","陳其邁","邱泰源"],"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4-21","2017-04-25"],"會議代碼":"院會-9-3-10"},{"會期":"09-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21","2017-04-25"],"會議代碼":"院會-9-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4"},{"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8"]}],"mtime":"2024-01-18T22:22: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21","last_time":"2017-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20610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20610","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陳素月等18人，鑑於國內無人飛行器侵入機場事件頻繁，然目前國內機場針對排除侵入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區域之非生物類危害飛行安全物體並無相關法源，以至於發生相關事故後必須等候危安物體離開方能繼續航空站、飛行場之運作功能，除影響一般民眾權益甚鉅，同時亦影響空中秩序、造成飛安隱憂。是故，為提供航空站、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排除相關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法源，爰修正本條次。爰提出「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占有人應防止其牲畜、飛鴿及鳥類侵入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區域。對已侵入之牲畜、飛鴿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之經營人、管理人予以捕殺或驅離之；其有侵入之虞者，並得在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n\n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n\n前二項所訂一定距離範圍，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於公告前，在該一定距離範圍內已存在之鴿舍，其在公告所定期間內拆遷者，由航空站或飛行場經營人給予補償，屆期不遷移或擅自再設者，由航空站、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拆除，不予補償；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n\n前項所訂鴿舍拆遷補償之申請、現場勘查、鑑價、補償金之發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施放之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由航空站、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空警察局取締之；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law_content_id":"02031:02031:2007-06-15-修正:45","說明":"鑑於國內無人飛行器侵入機場事件頻繁，然目前國內機場針對排除侵入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區域之非生物類危害飛行安全物體並無相關法源，以至於發生相關事故後必須等候危安物體離開方能繼續機場、航空站、飛行場之運作功能。是故，為提供航空站、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排除相關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法源，爰修正本條次。","修正":"第三十四條　占有人應防止其牲畜、飛鴿及鳥類侵入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區域。對已侵入之牲畜、飛鴿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之經營人、管理人予以捕殺或驅離之；其有侵入之虞者，並得在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n\n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n\n前二項所訂一定距離範圍，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於公告前，在該一定距離範圍內已存在之鴿舍，其在公告所定期間內拆遷者，由航空站或飛行場經營人給予補償，屆期不遷移或擅自再設者，由航空站、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拆除，不予補償；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n\n前項所訂鴿舍拆遷補償之申請、現場勘查、鑑價、補償金之發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施放之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由航空站、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空警察局取締之；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排除，不予補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17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