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17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6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0/LCEWA01_090310_015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0/LCEWA01_090310_015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雪生"],"連署人":["陳超明","徐榛蔚","林為洲","王惠美","許淑華","蔣乃辛","張麗善","曾銘宗","吳志揚","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宜民","徐志榮","許毓仁","蔣萬安","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4-21","2017-04-25"],"會議代碼":"院會-9-3-10"},{"會期":"09-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21","2017-04-25"],"會議代碼":"院會-9-3-10"}],"mtime":"2024-01-18T22:21: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21","last_time":"2017-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20621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20621","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6人，有鑑於自民國九十八年，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有關離島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101年7月7日馬祖博弈公投通過，但由於國內外環境因素，致離島博弈專法未竟全功，阻礙了離島地區地方經濟發展及旅遊產業的升級，且有違現行公投法之意旨，爰此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離島建設條例訂定之意旨為推動離島開發，健全產業發展，改善生活品質，保障離島居民的生存權、工作權、選擇權。\n二、101年7月7日馬祖博弈公投通過，但由於國內外環境因素，致離島博弈專法未竟全功，阻礙了離島地區地方經濟發展及旅遊產業的升級，且有違現行公投法之意旨。\n三、公民投票法立法之意旨，為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於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中央各級機關應尊重地方性公民投票之結果。\n四、「離島建設條例」增設第十條之二有關離島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條文之目的，係希望藉由開放設置賭場帶動離島地區經濟發展及旅遊產業的升級。為使博弈公投結果能順利施行，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四條及地方自治精神，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明定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由縣〈市〉政府定之。","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二　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n\n前項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國際觀光度假區之設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購物商場及其他發展觀光有關之服務設施。\n\n國際觀光度假區之投資計畫，應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時程、審核標準及相關程序等事項，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公布之。\n\n有關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n依前項法律特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弈活動者，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09-01-12-修正:14","說明":"明定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由縣〈市〉政府定之。","修正":"第十條之二　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n\n前項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國際觀光度假區之設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購物商場及其他發展觀光有關之服務設施。\n\n國際觀光度假區之投資計畫，應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時程、審核標準及相關程序等事項，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公布之。\n\n有關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由縣〈市〉政府定之。\n依前項法律特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弈活動者，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17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