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議案名稱":"「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1/LCEWA01_090311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1/LCEWA01_090311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6100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3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3070200700"}],"提案人":["蔡適應","呂孫綾","林昶佐"],"連署人":["邱志偉","洪宗熠","劉世芳","羅致政","黃秀芳","陳曼麗","陳瑩","吳焜裕","何欣純","高志鵬","陳怡潔","林靜儀","姚文智","鄭運鵬","賴瑞隆","陳賴素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7-04-28","2017-05-02"],"會議代碼":"院會-9-3-11"},{"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02"],"會議代碼":"委員會-9-4-35-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0-06"]}],"mtime":"2024-01-18T22:14: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28","last_time":"2017-10-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20630號","laws":["01313"],"提案編號":"1053委20630","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呂孫綾、林昶佐等19人，詳查現行「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乃涉及外交部及駐外館處的文書驗證的程序及出具證明的方法。惟「海牙外國公文書免除驗證公約」生效後，外交部及駐外館處為提升文件證明服務品質已改用驗發文件證明書格式取代蓋用驗證章戳或黏貼文件證明專用貼紙，又基於發揮行政機關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行政機關得於必要時調查文書之實質內容而為適當的註記。據此，爰修正「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之內容，以資完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外交部及駐外館處為提升文件證明服務品質，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參採「海牙外國公文書免除驗證公約」所定簽證書（Apostille）格式，改以驗發文件證明書方式取代蓋用驗證章戳或黏貼文件證明專用貼紙，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以符實際。\n二、又考量實務上主管機關於受理文書驗證的申請時依本條例第十一條，未考量國家利益或我國法令時，即已初步調查文書之實質內容，並將其調查之結果於必要情況下註記。\n三、其次，我國之主管機關對於國外之文書，於查證困難時，本就可依本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請求協助，據此基於提升政府整體之效率，應肯認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德本於職權為審認。\n四、綜上，為發揮行政機關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驗發文件證明書於必要時，得調查文書之實質內容而為適當之註記。\n五、又現行第二項有關申請驗證之文書不宜或申請人請求不在該文書蓋驗證章戳或黏貼文件證明專用貼紙者，於改以驗發文件證明書方式為文書驗證後，應如何處理，屬技術性、細節性規範，爰予刪除，應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另定\n六、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配合第十四條的修正，同其修法之理由。","對照表":[{"law_id":"01313","law_name":"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申請驗證之文書，經依本條例規定驗證屬實者，除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外，應依其情形蓋用驗證章戳或黏貼文件證明專用貼紙，並得為適當之註記；經驗證有不實者，應駁回其申請。\n\n申請驗證之文書不宜或申請人請求不在該文書蓋驗證章戳或黏貼文件證明專用貼紙者，於依本條例有關規定驗證屬實後，得在該文書之影本蓋用驗證章戳或黏貼文件證明專用貼紙，記明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及原本或正本經驗證屬實，並得為其他適當之註記","說明":"一、外交部及駐外館處為提升文件證明服務品質，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參採「海牙外國公文書免除驗證公約」所定簽證書（Apostille）格式，改以驗發文件證明書方式取代蓋用驗證章戳或黏貼文件證明專用貼紙，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以符實際。\n\n二、現行第二項有關申請驗證之文書不宜或申請人請求不在該文書蓋驗證章戳或黏貼文件證明專用貼紙者，於改以驗發文件證明書方式為文書驗證後，應如何處理，屬技術性、細節性規範，爰予刪除，另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修正":"第十四條　申請驗證之文書，經依本條例規定驗證屬實者，除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外，應驗發文件證明書，並於必要時，得調查文書之實質內容而為適當之註記；經驗證有不實者，應駁回其申請"},{"現行":"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辦理第十六條或駐外館處辦理第十七條第一款之出具證明時，經比對文書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者，除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外，應蓋用驗證章戳或黏貼文件證明專用貼紙，以證明該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並得為適當之註記；經比對有不符者，應駁回其申請。\n\n駐外館處辦理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出具證明時，經審查佐證文件所載內容與申請事項相符者，應出具符合第七條規定之證明；經審查有不符者，應駁回其申請。","law_content_id":"01313:01313:2010-05-18-制定:24","說明":"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十四條修正理由。\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辦理第十六條或駐外館處辦理第十七條第一款之出具證明時，經比對文書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者，除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外，應驗發文件證明書，以證明該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並得為適當之註記；經比對有不者，應駁回其申請。\n\n駐外館處辦理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出具證明時，經審查佐證文件所載內容與申請事項相符者，應出具符合第七條規定之證明；經審查有不符者，應駁回其申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