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議案名稱":"「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1/LCEWA01_090311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1/LCEWA01_090311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598/108210059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598/108210059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598/108210059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598/108210059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23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107028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3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31070200500"}],"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許毓仁","馬文君","林為洲","楊鎮浯","黃昭順","吳志揚","陳雪生","王惠美","廖國棟Sufin‧Siluko","陳學聖","羅明才","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志榮","呂玉玲","蔣萬安","鄭天財 Sra Kacaw","林德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4-28","2017-05-02"],"會議代碼":"院會-9-3-11"},{"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8"],"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10"}],"mtime":"2024-01-18T22:17: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28","last_time":"2019-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0631號","laws":["01633"],"提案編號":"1539委20631","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鑑於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立十七年以來，主要係向銀行團聯貸，未曾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向四大基金借用資金，形同具文。蓋因在低利率時代，依本法第九條規定之利率加碼計算方式顯較市場行情偏高，且不符合市場自由經濟法則，亦違反財務管理原則，致使四大基金依法提供之貸款利率較市場行情偏高，而失去與銀行團競爭之機會。為提升競爭力，增加四大基金收入之機會，爰提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我國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施行「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並據以設置「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該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台幣五千億元，惟該基金設立至今十七年，卻未曾向四大基金借用資金，形同具文。過去本院院會決議，迭有認其資金調度財務效能不彰者。\n二、關於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向四大基金借款之條件，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補償借用時已發生之損失外，收益以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0.625%計算。惟該規定加碼於目前低利率時期，加碼占原利率高達60.1%，顯較市場行情偏高，且不符合市場自由經濟法則，亦違反財務管理原則。\n三、基於比較利益原則，若四大基金可提供之利率較銀行團為低時，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固應向四大基金借款；惟前揭規定加碼過高，使四大基金依法提供之貸款利率較市場行情偏高，而失去與銀行團競爭之機會。\n四、綜上，為提升競爭力，增加四大基金收入之機會，爰予修正，刪除加碼規定。","對照表":[{"law_id":"01633","law_name":"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委員會以本基金名義借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各基金之資金時，盈虧均歸屬本基金。但應給予各基金合理之補償及收益。\n\n前項補償以借用時已發生之損失為限；收益以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六二五個百分點計算。","說明":"一、按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台幣五千億元，惟本基金設立至今十七年，卻未曾向四大基金借用資金，形同具文。過去本院院會決議，迭有認其資金調度財務效能不彰者。\n\n二、關於本基金向四大基金借款之條件，依本條規定，除應補償借用時已發生之損失外，收益並以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六二五個百分點計算。惟本規定加碼於目前低利率時期，加碼占原利率高達60.1%，顯較市場行情偏高，且不符合市場自由經濟法則，亦違反財務管理原則。\n\n三、次依比較利益原則，若四大基金可提供之利率較銀行團為低時，本基金固應向四大基金借款；惟前揭規定加碼過高，使四大基金依法提供之貸款利率較市場行情偏高，而失去與銀行團競爭之機會。\n\n四、綜上，為提升競爭力，增加四大基金收入之機會，爰予修正，刪除加碼規定。","修正":"第九條　委員會以本基金名義借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各基金之資金時，盈虧均歸屬本基金。但應給予各基金合理之補償及收益。\n\n前項補償以借用時已發生之損失為限；收益以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