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0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議案名稱":"「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1/LCEWA01_09031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1/LCEWA01_09031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張麗善","賴士葆","林麗蟬","林為洲","許毓仁","陳宜民","呂玉玲","蔣萬安","蔣乃辛","孔文吉","陳雪生","曾銘宗","盧秀燕","陳怡潔","徐志榮","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4-28","2017-05-02"],"會議代碼":"院會-9-3-11"},{"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7:5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28","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962號委員提案第20634號","laws":["03723"],"提案編號":"962委20634","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有鑑於近年來我國沿海重大污染事件層出不窮，以致海洋生態遭受浩劫。海洋污染防治法為防範海洋污染之重要手段，然因現行罰則過輕，無法達到嚇阻之效用。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涵蓋污染防治及自然保育，為確保海洋自然生態資源之永續，落實海洋污染預防管理及緊急應變，強化自然保育教育，爰此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棄置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人、船舶擱淺及惡意排放污染物質造成海洋污染等情形，提高罰鍰上限，以保障海洋生態永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周邊海域高達17萬平方公里，海洋面積是陸域面積的5倍，但海洋污染問題始終無法受到重視。如2017年「綠島偷排重油」、2016年3月「石門德祥臺北擱淺」等事件，已造成海洋生態遭到嚴重破壞，生態復育工作繁複費時，影響人民生活品質及健康甚鉅。以「石門德祥臺北擱淺」事件僅裁罰90萬元為例，顯現罰鍰金額過低之現況。\n二、海洋擁有豐富資源，海岸地區更提供了多樣的功能與利益，保護海洋生態已為國際共識。「海洋污染防治法」乃我國防範海洋污染重要手段，因其罰鍰金額過低，且自民國八十九年訂定至今罰則均無修正，已無法達到嚇阻效用，導致海洋污染事件頻傳，破壞我國海域生態環境。然近年「水污染防治法」皆已針對相關罰鍰進行調高，「海洋污染防治法」實有比照修正之必要。\n三、爰此提案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第三十六條，針對棄置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行為，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三億元；修正第四十六條，針對海洋污染行為人，依其情節輕重進行裁罰，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三千萬元，並得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第四十九條，針對我國沿海船隻擱淺造成海洋污染情形，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三千萬元；修正第五十三條，針對於行駛我國海域船舶惡意排放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之行為，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一億元，以達嚇阻效用，保障海洋生態環境永續。","對照表":[{"law_id":"03723","law_name":"海洋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棄置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致嚴重污染海域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44","說明":"一、本條為本法對於海洋污染行為最嚴苛之規範，然針對棄置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之行為，因罰鍰金額過低，導致海洋污染事件頻傳，破壞我國海域生態環境，實應提高罰則，以增嚇阻效果。\n\n二、爰此，針對是類行為，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三億元。","修正":"第三十六條　棄置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致嚴重污染海域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三億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四十六條　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清除污染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54","說明":"一、我國沿海重大污染事件層出不窮，以致海洋生態遭受浩劫，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人需負相對責任。但現行罰鍰金額上限僅一百五十萬元，且無連續處罰，以致違法事件頻傳。\n\n二、爰此，針對海洋污染之行為人，依情節輕重進行裁罰，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三千萬元，並得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第四十六條　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清除污染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現行":"第四十九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措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57","說明":"一、公私場所、船舶對於海洋污染預防管理及緊急應變有其責人，但現行罰鍰金額上限僅一百五十萬元，無法有效規範造成海洋污染之情形。\n\n二、為落實公私場所、船舶對於海洋污染預防管理及緊急應變。爰此，針對其違法之行為，提高罰鍰上限至三千萬元，確保海洋自然生態環境之永續。","修正":"第四十九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措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現行":"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61","說明":"一、保護海洋生態已為國際共識，但因我國對於船舶惡意污染海洋環境之行為，罰鍰金額上限僅一百五十萬元，以無法嚇阻不肖業者。\n\n二、爰此，針對於行駛我國海域船舶惡意排放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之行為予以重罰，提高罰鍰上限至一億元，以防範海洋污染事件。","修正":"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