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0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議案名稱":"「停車場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1/LCEWA01_090311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1/LCEWA01_090311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吳琪銘"],"連署人":["黃國書","林俊憲","張宏陸","吳思瑤","何欣純","陳歐珀","許智傑","劉世芳","余宛如","鄭運鵬","陳曼麗","黃秀芳","莊瑞雄","吳焜裕","洪慈庸","鍾孔炤","陳素月","周春米","葉宜津","鍾佳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4-28","2017-05-02"],"會議代碼":"院會-9-3-11"},{"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4:0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28","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2號委員提案第20636號","laws":["02034"],"提案編號":"1552委20636","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吳琪銘等22人，有鑑於增進我國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規劃、設置、經營、管理、增進交通流暢停車場、提升路外公共停車場使用率，並調整收費費率，將收費費率合理化，以符合公平正義之精神，方鼓勵國人使用鄰近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改善整體都市交通，解決路霸、違規停車、停車場費率過高等問題。爰此，提出「停車場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我國多數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新北市為例，若以次計費，皆以當日24時以前作為計費標準，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故將以日之定義為24小時，較無混淆消費者之嫌。\n二、查我國各直轄市或縣（市），路外公有停車場，若採月票方式收費，都已訂定優惠費率鼓勵里民使用，為使優惠費率法制化，增訂月票收費應訂定鄰近里（村）民優惠費率之相關規定。\n三、查我國直轄市或縣（市），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漲價費率常有費率過高之情形，造成民眾望之卻步，為使停車場費率調整正常化，增訂由交通部訂定費率漲幅上限之規定，以配合政府居住正義之政策，提供公平、合理之停車費率。","對照表":[{"law_id":"02034","law_name":"停車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停車場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n\n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2034:02034:2011-06-10-修正:22","說明":"一、查我國多數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新北市為例，若以次計費，皆以當日24時以前作為計費標準，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故將以日定義為二十四小時，較無混淆消費者之嫌。\n\n二、查我國各直轄市或縣（市），路外公有停車場，若採月票方式收費，大多數都已訂定優惠費率鼓勵里民使用，為使優惠費率法制化，增訂月票收費應訂定鄰近里（村）民優惠費率之相關規定。","修正":"第十七條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採計次收取，應以二十四小時為計費單位；採月票方式收費，應訂定鄰近里（村）民優惠費率，其優惠計費標準之認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定之。\n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現行":"第三十一條　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n\n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議會審議。","law_content_id":"02034:02034:1999-12-30-修正:37","說明":"查我國直轄市或縣（市），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漲價費率常有費率過高之情形，造成民眾望之卻步，為使停車場費率調整正常化，增訂由交通部訂定費率漲幅上限之規定，以配合政府居住正義之政策，提供公平、合理之停車費率。","修正":"第三十一條　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n\n前項費率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惟每年之漲幅不得超過交通部訂定之上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0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