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0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0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1/LCEWA01_090311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1/LCEWA01_090311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林俊憲"],"連署人":["黃國書","吳思瑤","余宛如","許智傑","鍾孔炤","張宏陸","鄭運鵬","劉世芳","陳曼麗","葉宜津","何欣純","莊瑞雄","黃秀芳","吳焜裕","洪慈庸","陳素月","鍾佳濱","周春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4-28","2017-05-02"],"會議代碼":"院會-9-3-11"},{"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4: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28","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0639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0639","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林俊憲等20人，針對目前國內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及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等之行為有逐年增加之趨勢，顯見目前罰則未能有效嚇阻不法情事，影響勞動權益，爰提出「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相關違法情事由目前依案數裁罰修正為按人數裁罰，並加重相關罰金罰鍰，以有效嚇阻並嚴懲非法情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就業服務法明文禁止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及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等行為，唯依據勞動部資料顯示相關違反案件逐年增加。其中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違法案件由98年之582案至105年暴增為1,563案，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違法案件由98年之152案至105年增加為390案，顯見目前罰則未能有效嚇阻不法情事。\n二、且前述有關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及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等行為，目前就業服務法之裁罰方式為不論單一案件是非法容留、聘雇多少人數，皆以單一案採計，未能真正有效進行裁處，應以非法容留、聘僱之人數作為裁罰基準方能有效進行裁處。\n三、綜上，為嚴格禁止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及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等行為，提出「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修正草案，將相關違法情事由目前依案數裁罰修正為按人數裁罰，並加重相關罰金，以有效嚇阻並嚴懲非法情事。","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70","說明":"為有效嚇阻並嚴懲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及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等行為，並使違法惡性程度之罰責相符，爰加重罰則，並明定按非法容留或聘僱外國人之人數進行裁罰。","修正":"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按非法容留或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每容留或聘僱一人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至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現行":"第六十四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6-05-05-修正:71","說明":"為有效嚇阻並嚴懲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行為，及使違法惡性程度之罰責相符，爰加重罰則，並明定按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之人數進行裁罰。","修正":"第六十四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按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之人數，每媒介一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0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