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2/LCEWA01_090312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2/LCEWA01_090312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黃昭順","林為洲","費鴻泰","陳宜民","柯志恩","孔文吉","王惠美","張麗善","林麗蟬","王育敏","曾銘宗","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賴士葆","許淑華","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05","2017-05-09"],"會議代碼":"院會-9-3-12"},{"會期":"09-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05","2017-05-09"],"會議代碼":"院會-9-3-12"}],"mtime":"2024-01-18T22:20: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05","last_time":"2017-05-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0645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0645","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鑑於「就業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與勞保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有重複規範情形，且兩法立法目的不同卻互為影響，不僅造成立法體例亂，亦容易引起被保險人誤會，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就業保險法第八條已規定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擬定，合先敘明。\n二、現行就業保險費率為1%，並與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9.5%，合計向勞工收取每月投保薪資10.5%費用，惟勞保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有關勞保普通保險事故費率上限，立法原意為百分之十二，加計就保費率百分之一，故定上限為百分之十三。\n三、然就業保險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兩法立法目的不同，應各自回歸立法目的，爰配合勞保條例修正為百分之十二，同步修正並刪除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以為妥適。","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普通事故保險失業給付部分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n\n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本法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調降之，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51","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本法第八條已規定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擬定。惟現行就業保險費率為1%，並與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9.5%，合計向勞工收取每月投保薪資10.5%費用，然就業保險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兩法立法目的不同，應各自回歸立法目的，爰配合勞保條例修正，將刪除本法第二項，以為妥適。","修正":"第四十一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普通事故保險失業給付部分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