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議案名稱":"「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1/LCEWA01_090311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1/LCEWA01_090311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陳雪生","盧秀燕","顏寬恒","徐志榮","張麗善","孔文吉","王育敏","楊鎮浯","蔣萬安","林為洲","陳超明","林麗蟬","陳宜民","徐榛蔚","許毓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4-28","2017-05-02"],"會議代碼":"院會-9-3-11"},{"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7: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28","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904號委員提案第20655號","laws":["01121"],"提案編號":"904委20655","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鑑於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必須同時具備五項要件，並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因此為保障人權及遵行法治國原則，行政機關在認定歸化可依其他要件及原則來判斷，不符法治國原則之要件應予更正。為保障人權及考量我國涵納各國人才、多元文化兼容並蓄，實不應以此剝奪外籍人士歸化國籍之權利，爰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必須同時具備五項要件，並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因此為保障人權及遵行法治國原則，行政機關在認定歸化可依其他要件及原則來判斷，不符法治國原則之要件應予更正。\n二、現今新移民在歸化中華民國的過程困難重重，為乎應總統蔡英文新移民政策之「尊重、包容、多元、平等」精神，因此提案刪除《國籍法》「素行不良」之規定，避免此條文變相懲罰新移民。\n三、兼顧新住民權益及國人觀感，對於微罪之部分，僅擇較重之部分予以認定為不良素行，例如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過失犯罪者，不包括在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情節較重且發生機率較高的案件（如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意圖鬥毆而聚眾）、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不盡法定扶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義務、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或損害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又凡認定有不良素行者，如經一定觀察期間2至3年後未再有不良素行，即認定為無不良素行，仍可以申請歸化國籍，以兼顧當事人權益及國家利益。\n四、另當事人所侵害的法益可能因過失犯罪者主觀上並無重大惡性及時空環境所致，並基於人權考量，爰將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十年內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n\n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n\n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n\n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n\n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n\n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n\n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說明":"一、因申請歸化之要件不僅一項，行政機關亦可依其他要件及原則來判斷，不符法治國原則之要件應予更正。\n\n二、兼顧新住民權益及國人觀感，對於微罪之部分，僅擇較重之部分予以認定為不良素行，例如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過失犯罪者，不包括在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情節較重且發生機率較高的案件（如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意圖鬥毆而聚眾）、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不盡法定扶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義務、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或損害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又凡認定有不良素行者，如經一定觀察期間2至3年後未再有不良素行，即認定為無不良素行，仍可以申請歸化國籍，以兼顧當事人權益及國家利益。\n\n三、另當事人所侵害的法益可能因過失犯罪者主觀上並無重大惡性及時空環境所致，並基於人權考量，爰將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十年內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修正":"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n\n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n\n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n\n三、十年內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n\n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n\n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n\n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