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5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2/LCEWA01_09031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2/LCEWA01_09031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周春米等25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0180703001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901070100200"}],"提案人":["周春米","蔡易餘","尤美女"],"連署人":["鄭運鵬","陳素月","吳思瑤","何欣純","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俊憲","邱議瑩","葉宜津","李麗芬","蕭美琴","陳亭妃","邱志偉","羅致政","趙正宇","邱泰源","郭正亮","鍾孔炤","施義芳","林靜儀","余宛如","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焜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05","2017-05-09"],"會議代碼":"院會-9-3-12"},{"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0-17"]}],"mtime":"2024-01-18T22:14: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05","last_time":"2017-10-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0657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0657","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蔡易餘、尤美女等25人，鑑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禁止輕罪及特定類型案件上訴第三審，於被告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之情形，人民就該第二審有罪判決，無法再循上訴管道進行救濟，顯失公平，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意旨。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就上開例外情形給予被告上訴第三審之救濟途徑，以符合審級制度及憲法維護人民訴訟權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按法定刑度及案件類型，將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輕罪，以及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等特定類型案件，限制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以緩和終審法院之案件負擔。\n二、惟依上開規定，於被告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之情形，因第二審有罪判決經宣示後即告確定，人民就該有罪判決不得上訴至第三審，再無依循通常救濟途徑上訴之機會，僅能另尋再審、非常上訴乃至聲請憲法解釋等特別救濟程序。\n三、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我國自2009年兩人權公約施行以來，分別於2013年及2017年舉行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會議。二次會議分別於第65點及第69點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一再揭示我國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使第一審判決無罪、但第二審改判有罪之被告，得以有權上訴至第三審法院。\n四、就此，上述曾受無罪判決之被告，無法以上訴途徑針對第一次的有罪判決進行救濟，顯失公平。人民就該輕罪案件僅得依循特別救濟程序，亦不符比例原則。爰此，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但書，本條各款案件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者，被告得例外上訴第三審，以符合審級制度及憲法維護人民訴訟權之精神。\n五、本次修法並未開放對造（檢察官或自訴人）得於上開例外情形上訴第三審，係因其於第一審及第二審中，已歷經二個審級的機會舉證被告有罪，與被告完全無法就第一次有罪判決加以上訴救濟之情形有別，併此敘明。","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七十六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n\n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n\n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n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n\n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n\n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n\n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n\n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14-12-09-修正:502","說明":"一、本條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大量案件進入終審法院，而依法定刑度及案件類型，將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輕罪，以及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等特定類型案件，排除於得上訴至第三審的範圍之外。\n\n二、惟本條於被告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之情形，該有罪判決於第二審經宣示後即告確定，被告再無依循通常救濟程序上訴之機會，顯失公平。\n\n三、爰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以及2013年、2017年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相關要旨，增列但書規定：本條各款案件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者，被告得例外上訴第三審，以符合審級制度及憲法維護人民訴訟權之精神。\n\n四、鑒於被告之對造已歷經二個審級的舉證機會，與被告完全無法就第一次有罪判決上訴救濟之情形有別。故本次修法並未開放檢察官及自訴人就前開例外情形之上訴權，併此敘明。","修正":"第三百七十六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者，被告得提起上訴：\n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n\n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n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n\n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n\n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n\n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n\n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