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議案名稱":"「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2/LCEWA01_090312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2/LCEWA01_090312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102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12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銀行法第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1070201600"}],"提案人":["余宛如"],"連署人":["呂孫綾","鄭寶清","段宜康","江永昌","陳曼麗","陳賴素美","黃秀芳","鍾佳濱","蔡易餘","施義芳","林昶佐","趙正宇","柯志恩","鄭運鵬","吳焜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5-05","2017-05-09"],"會議代碼":"院會-9-3-12"},{"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2-28"]}],"mtime":"2024-01-18T22:14: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05","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20659號","laws":["01531"],"提案編號":"801委20659","案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有鑑於數位金融浪潮來臨，消費者的金融需求和銀行的經營業態不斷變化，實體分支機構的意義和功能也在轉變。然現行銀行法當中，在銀行營業時間及實體分支機構的設置，仍採申請許可制，恐延滯銀行面對數位金融浪潮時，調整經營業態、配合消費者需求的腳步。爰擬具「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在銀行的營業時間及分支機構設置，改採報備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數位金融時代，消費者可透過網路利用多元化管道進行交易或取得所需的金融服務，對於實體分行或分支機構的依賴度逐漸下滑，因此有論者提出「關鍵是銀行（金融）服務，不是銀行（金融機構）」（布雷特．金恩, 2013）的論點。\n二、但是考量金融商品有其專業與獨特性，並不是所有金融商品都能在數位通路完成，實體分行較能整合資源，提供較完整的各項金融服務，許多消費者仍習慣到分行交易，因此現階段上，實體分行與數位通路必須併行其功能，缺一不可。現有的分行在功能上亦將有所轉型，可能將朝向大型化的旗艦型或個人化的簡易性兩極發展，以與數位通路相輔相成（胡湘湘, 2014）。\n三、綜上所陳，伴隨著技術和社會生活型態的改變，消費者的金融需求和銀行的經營業態不斷變化，實體分支機構的意義和功能也在轉變。凡此種種，應該授權給最接近消費者的銀行業者，根據實際經營狀態和需求，來進行調整。主管機關的監理，應集中於資本適足率、財務體質、道德風險等因素，無須拘泥在維繫既有的經營業態，或者致力打造想像中應有的經營業態。\n四、然現行銀行法當中，在銀行營業時間及實體分支機構的設置，仍採申請許可制。恐延滯銀行面對數位金融浪潮時，順應市場需求、調整經營業態的腳步。爰擬具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修正草案，在銀行的營業時間及分支機構設置，改採報備制。以利銀行業者順應市場需求、靈活調整業態。\n五、原依本法第五十七條制訂之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配合本案修法宗旨，進行條文調整後送呈本院。","對照表":[{"law_id":"01531","law_name":"銀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銀行之營業時間及休假日，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並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531:01531:1975-06-24-全文修正:52","說明":"一、在數位金融時代，消費者可透過網路利用多元化管道進行交易或取得所需的金融服務，對於實體分行或分支機構的依賴度逐漸下滑，因此有論者提出「關鍵是銀行（金融）服務，不是銀行（金融機構）」（布雷特．金恩, 2013）的論點。\n\n二、但是考量金融商品有其專業與獨特性，並不是所有金融商品都能在數位通路完成，實體分行較能整合資源，提供較完整的各項金融服務，許多消費者仍習慣於到分行交易，因此目前現階段上，實體分行與數位通路必須併行其功能，缺一不可。現有的分行在功能上亦將有所轉型，可能將朝向大型化的旗艦型或個人化的簡易性兩極發展，以與數位通路相輔相成（胡湘湘,2014）。\n\n三、伴隨著技術和社會生活型態的改變，消費者的金融需求和銀行的經營業態不斷變化，實體分支機構的意義和功能也在轉變。凡此種種，應該授權給最接近消費者的銀行業者，根據實際經營狀態和需求，來進行調整。主管機關的監理，應集中於資本適足率、財務體質、道德風險等因素，無須拘泥在維繫既有的經營業態，或者致力打造想像中應有的經營業態。\n\n四、然現行銀行法當中，在銀行營業時間及實體分支機構的設置，仍採申請許可制。恐延滯銀行面對數位金融浪潮時，順應市場需求、調整經營業態的腳步。爰擬具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修正草案，在銀行的營業時間及分支機構設置，改採報備制。以利銀行業者順應市場需求、靈活調整業態。\n\n五、原依本法第五十七條制訂之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配合本案修法宗旨，進行條文調整後送呈本院。","修正":"第五十一條　銀行之營業時間及休假日，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現行":"第五十七條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n\n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n\n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31:01531:1992-10-08-修正:68","說明":"","修正":"第五十七條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前二項報備時應提供之營業計劃及備查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