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8人","議案名稱":"「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2/LCEWA01_090312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2/LCEWA01_090312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巧慧","陳賴素美"],"連署人":["何欣純","葉宜津","吳思瑤","黃偉哲","李麗芬","張廖萬堅","呂孫綾","陳歐珀","賴瑞隆","李俊俋","洪宗熠","姚文智","莊瑞雄","鄭運鵬","王榮璋","林俊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5-05","2017-05-09"],"會議代碼":"院會-9-3-12"},{"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5: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05","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20661號","laws":["01608"],"提案編號":"1586委20661","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陳賴素美等18人，鑑於公益彩券發行之目的係為提供弱勢族群就業機會、提升社會福利，惟目前公益彩券經銷商屢傳人頭戶情事，亟待改正，爰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建請交付審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財政部乃於公益彩券管理辦法明定：「除發行機構、受委託銷售機構或經銷商外，不得銷售彩券」（第十一條）及「經銷商之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換言之，公益彩券僅得由具合法銷售資格者銷售。\n二、惟揆之現況，不具合法銷售資格卻販售公益彩券之行為相當嚴重，根據臺灣彩券統計，103年至105，立即型經銷商，因查核遭到取消銷售資格人數，共有7,251人，其中屬非本人親自銷售者共有5,374人，占總件數74.1%。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中規定，若違反公益彩券管理辦法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應於規定期限內改善，若未改善，則依第十八條規定：「若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仍未改正者，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加處一倍至五倍罰鍰；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一、限制發行機構之發行期數、發行張數或經銷商數目。二、停止受委託機構發行或銷售公益彩券。三、限制經銷商之銷售期數、銷售張數或取銷經銷商資格。」\n三、上述規定對冒用他人資格進行銷售者，即俗稱之人頭戶，並未有所規範，按照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前段規定：「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可知經銷商主要為弱勢群眾，若僅處罰弱勢群眾，而對於人頭戶並無相對處罰，實有不公。\n四、有鑒於此，為加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之完整性，針對攸關公益彩券發行經銷資格之權利義務，宜由過往僅以行政命令規範，提高為法律層級，爰新增第四條之一：「除發行機構、受委託銷售機構或經銷商外，不得銷售彩券。公益彩券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不具銷售資格逕行銷售者，則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因違反第四條之一逕行銷售行為經查獲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若屆期仍未改正，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加處一倍至五倍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