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7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1人","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2/LCEWA01_090312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2/LCEWA01_090312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邱志偉等23人、委員楊鎮浯等17人分別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5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8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0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3人「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7人「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民用航空法第二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3人「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5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0070200800"}],"提案人":["鄭寶清"],"連署人":["吳玉琴","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張宏陸","蘇治芬","郭正亮","陳曼麗","趙正宇","林俊憲","李昆澤","洪慈庸","蕭美琴","鄭運鵬","李麗芬","何欣純","蘇震清","江永昌","黃偉哲","陳亭妃","吳琪銘","劉建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5-05","2017-05-09"],"會議代碼":"院會-9-3-12"},{"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4"},{"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8"]}],"mtime":"2024-01-18T22:15: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05","last_time":"2017-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20674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20674","案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1人，鑑於近期屢傳機師酒測超標事件，已嚴重影響飛航安全。據查，目前對於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之酒駕標準係直接訂於「民用航空法」，然對於飛行器使用人之酒駕標準卻僅訂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此外，我國針對道路駕駛人之酒駕罰則，只要酒精濃度超標，一經查獲便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罰金，然而一架飛機動輒乘載上百名乘客，民用航空法對於飛行器使用人酒駕超標，卻僅給予罰鍰及註銷飛行許可證之懲處，完全不用負擔刑事責任，顯有失比例原則。爰此，為保障民眾飛航安全，新增第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期屢傳機師酒測超標事件，已嚴重影響飛航安全。據查，目前對於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之酒駕標準係直接訂於「民用航空法」，然對於飛行器使用人之酒駕標準卻僅訂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若未將酒駕標準提高至母法位階，恐難達到遏阻效果。\n二、事實上，汽車駕駛人一旦開車上路，便已達到潛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可能，因此一旦被查獲酒精濃度超標，無論是否已造成傷亡，都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然而機師縱使其是在登機前便被抽檢查獲酒精濃度超標，然事實上當其進入機場時，便已經是「準值勤狀態」，等同汽車駕駛人已開車上路，因此理應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而非僅註銷其飛行許可證及罰鍰。\n三、爰此，為保障民眾飛航安全，新增第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將酒測標準明確訂於「民用航空法」，並對於飛行器使用人酒駕之行為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近期屢傳機師酒測超標事件，已嚴重影響飛航安全。據查，目前對於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之酒駕標準係直接訂於「民用航空法」，然對於飛行器使用人之酒駕標準卻僅訂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若未將酒駕標準提高至母法位階，恐難達到遏阻效果。\n\n爰此，為保障民眾飛航安全，新增第七條之二條文，將酒測標準明確訂於「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七條之二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飛航組員、客艙組員、簽派員及維護人員等相關飛航作業人員於執勤期間無受麻醉藥物或酒精作用而影響飛安之情形，並訂定相關之麻醉藥物及酒精測試規定，並於機場執行抽檢，檢測紀錄應存檔備查。抽檢經查獲違反檢測標準，航空器使用人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n\n民航局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對前項飛航作業人員於機場實施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n\n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檢查標準如下：\n\n一、麻醉藥物檢測：尿液樣本反應呈陰性。\n\n二、酒精濃度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n\n前項檢查不合格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而未超過規定標準者，不得從事相關飛航作業，拒絕檢測者，亦同。\n\n第一項之抽檢一經查獲有違反檢測標準之案件，該航空公司應改為全面檢測，為期一年。\n\n第二項麻醉藥物及酒精之檢測，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n\n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事實上，汽車駕駛人一旦開車上路，便已達到潛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可能，因此一旦被查獲酒精濃度超標，無論是否已造成傷亡，都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然而機師縱使其是在登機前便被抽檢查獲酒精濃度超標，然事實上當其進入機場時，便已經是「準值勤狀態」，等同汽車駕駛人已開車上路，因此理應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而非僅註銷其飛行許可證及罰鍰。\n\n爰此，為保障民眾飛航安全，新增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對於飛行器使用人酒駕之行為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五　航空器所有人未依第七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通報主管機關或未檢測紀錄為依規定存檔備查，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n\n航空器使用人違反第七條之二有關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檢查標準，應註銷其飛行許可證。\n\n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7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