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7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2/LCEWA01_090312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2/LCEWA01_090312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連署人":["陳超明","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李彥秀","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陳雪生","張麗善","楊鎮浯","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許淑華","林麗蟬","蔣萬安","林德福","徐志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05","2017-05-09"],"會議代碼":"院會-9-3-12"},{"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8:2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05","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0677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0677","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鑑於配性別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之修正並無罰則，僅有補助機制，強制力仍顯不足。另婦女於哺乳時間哺乳時，雇主應不得干擾之，為改善我國婦女職場哺乳環境，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本法對於設置哺乳室義務並無罰則，強制力仍顯不足，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修正草案」，增列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義務之情形，使本法第二十三條之義務能確實落實，而非僅淪為訓示規定。\n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母性保護」精神以及「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四條」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之精神，為建構對於婦女更為友善的職場環境以及落實兩性平等，如婦女於哺乳時間哺育時，雇主有所干擾，則雇主應予處罰。","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n\n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n\n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6-05-03-修正:23","說明":"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母性保護」精神以及「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四條」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之精神，為建構對於婦女更為友善的職場環境以及落實性別平等，如婦女於哺乳時間哺育時，應禁止雇主有所干擾。爰增訂第四項。","修正":"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n\n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n\n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n\n婦女於哺乳時間哺育時，雇主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46","說明":"一、由於本法對於設置哺乳室義務並無罰則，強制力仍顯不足，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修正草案」，增列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義務之情形，使本法第二十三條之義務能確實落實，而非僅淪為訓示規定。\n\n二、第二十三條修正僅通過不到一年，應給予企業緩衝期設置哺乳室、托兒設施，如應設置而未設置或設置不合格之設施者，主管機關應先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始得裁罰。爰增訂第三項。\n\n三、第四項配合修正。","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應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其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第十八條之修訂，除婦女於哺乳時間哺育時，雇主有所干擾，應予處罰之外，如雇主未給予適當哺乳時間等，亦應處罰，爰增訂本條。","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二　雇主違反第十八條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7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