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7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2/LCEWA01_090312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2/LCEWA01_090312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陳怡潔","馬文君","曾銘宗","蔣萬安","孔文吉","林麗蟬","呂玉玲","蔣乃辛","江啟臣","陳超明","廖國棟Sufin‧Siluko","簡東明Uliw．Qaljupayare","王惠美","盧秀燕","陳雪生","張麗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05","2017-05-09"],"會議代碼":"院會-9-3-12"},{"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19"],"會議代碼":"委員會-9-4-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4"}],"mtime":"2024-01-18T22:18: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05","last_time":"2019-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0680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0680","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有鑑於我國近年來毒品氾濫情形日益嚴重，吸毒最低年齡已下降至12歲，其中又以第三、四級毒品於未成年間最為氾濫。現行法令對於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僅需接受四至八小時毒品危害講習，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因罰則過輕以致無法達到嚇阻效用。爰此，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將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入罪條件調降至十公克，並對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未達十公克者處以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社會勞動，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裁罰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強化對於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懲罰，刪除純質二字，使其持有第一、二級毒品量超過規定者予以重懲，以強化毒品防制效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0年至105統計資料顯示，第三級毒品查獲案件數及嫌疑犯人數介於12歲至23歲的比例高達6成5，顯示目前第三級毒品的氾濫情形以青少年為最大宗。現行法令對於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僅需接受四至八小時毒品危害講習，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罰則過輕且無刑責，乃毒品於青少年間氾濫之主因。\n二、另根據衛生福利部資料所示，102年至105年毒品危害講習出席率皆低於6成，並有逐年遞減趨勢；警政署調查亦指出，近5年第三、四級毒品僅行政裁罰再犯率高達4成1，顯示現行罰則對於第三、四級毒品已無法達到嚇阻效果，實有修正之必要。\n三、爰此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將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入罪條件調降至十公克，並對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未達十公克者明定處以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社會勞動，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裁罰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強化對於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懲罰行為，刪除純質二字，使其持有第一、二級毒品量超過規定者予以重懲，以現政府毒品防制決心。","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1","說明":"一、有鑑於近年來毒品查獲量居高不下，毒品查獲案件數節節飆升，顯現我國毒品防制出現漏洞。現行法令對於持有毒品多以純質淨重公克數為裁罰門檻，其標準寬鬆，導致販毒者有躲避法律制裁之空間，然單次施用毒品量約為0.2至0.5公克，10至20公克已足以提供20至100人吸食，故修正相關辦法實有必要。\n\n二、爰此，針對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入罪條件調降至十公克；並對於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加重刑責之條件，刪除純質二字，使其持有第一、二級毒品量超過規定者予以重懲，以強化毒品防制效力。","修正":"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2","說明":"一、依據100年至105統計資料顯示，第三級毒品查獲案件數及嫌疑犯人數介於12歲至23歲的比例高達6成5，顯示目前第三級毒品的氾濫情形以青少年為最大宗。現行法令對於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僅需接受四至八小時毒品危害講習，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罰則過輕且無刑責，乃第三級毒品於青少年間氾濫之主因。\n\n二、由於講習及裁罰在實務運作上均遇到瓶頸，為有效遏止第三、四級毒品之氾濫問題，有賦予更強之強制措施或刑罰之必要。\n\n三、爰此，針對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未達十公克者明定處以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社會勞動，並對於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裁罰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增嚇阻效用。","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社會勞動，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前項裁罰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少年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六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n\n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7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