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7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2/LCEWA01_090312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2/LCEWA01_090312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蔣乃辛","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林麗蟬","許毓仁","呂玉玲","張麗善","羅明才","林德福","賴士葆","盧秀燕","陳宜民","蔣萬安","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周陳秀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05","2017-05-09"],"會議代碼":"院會-9-3-12"},{"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8: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05","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53號委員提案第20681號","laws":["01432"],"提案編號":"53委20681","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有鑑於軍醫局統計顯示，102年後查獲軍人吸毒情況明顯上升，確認陽性比率由萬分之二至三，上升到萬分之八；104年度篩檢結果則顯示，現役軍人施用愷他命比例高達四成，安非他命約兩成五，顯示軍人施用毒品問題日益嚴重，不僅影響其身心健康，更危及國家安全。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二項，明定現役軍人在營區內違反毒品防制條例之罪應加重處罰，以增加嚇阻之效果，保障國軍紀律與國家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軍醫局統計顯示，102年後查獲吸毒情況明顯上升，確認陽性比率，從先前的萬分之2至3，上升到萬分之8。軍方雖然加強篩檢強度，但104年篩檢結果顯示，確認施用愷他命者高達四成，安非他命約兩成五，顯見毒品不僅入侵部隊，且軍中毒品氾濫問題日益嚴重。\n二、依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時，依其規定處理，並無加重處罰之規定，因缺乏嚇阻之效果，以致現役軍人施用毒品比例逐年上升，嚴重危害國家安全。\n三、爰此，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新增第二項，明定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罪者，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增加嚇阻犯罪之效果，維護國軍紀律與保障國家安全。","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之。","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85","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據軍醫局統計，民國102年後，查獲現役軍人吸毒情況，確認陽性比率由萬分之二，上升至萬分之八，且104年篩檢結果顯示，全軍官兵確認陽性777人，施用K他命者高達四成，施用安非他命者約兩成五，顯見現役軍人施用毒品情況日趨嚴重。\n\n三、依現行法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該條例規定處理，未有加重處罰之規定。考量現役軍人之紀律，將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實應加強處罰，以增嚇阻效果。\n\n四、爰此，新增本條第二項，現役軍人在營區內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惟因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死刑及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不列入本法加重刑責之範圍。","修正":"第七十七條　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之。\n\n現役軍人在營區內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7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