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7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議案名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2/LCEWA01_090312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2/LCEWA01_090312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619/108420161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619/108420161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619/108420161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619/108420161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10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702070100100"}],"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許淑華","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許毓仁","蔣乃辛","陳雪生","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孔文吉","陳怡潔","陳宜民","徐志榮","羅明才","蔣萬安","林德福","林麗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5-05","2017-05-09"],"會議代碼":"院會-9-3-12"},{"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9-8-19-9"}],"mtime":"2024-01-18T22:18: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05","last_time":"2019-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703號委員提案第20683號","laws":["03111"],"提案編號":"703委20683","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有鑑於動物流行性、傳染性等疫情爆發時，常有不肖業者選擇隱匿疫情不通報，甚至將動物屍體隨意丟棄，造成防疫漏洞，引發疫情擴大傳染。爰此提案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加重隨意處置罹患或疑患傳染病之動物屍體之罰鍰，以及相關刑事責任，以善盡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責，保障全民之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11","law_name":"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將動物移出場外。\n\n二、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經許可而進出或將檢疫物攜出入動物隔離場所。\n\n有前項二款所定行為致疫情蔓延或散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其防止義務時，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law_content_id":"03111:03111:2008-11-25-修正:53","說明":"一、有鑑於禽流感爆發時，常有不肖業者將其家禽類屍體隨意丟棄，導致疫情防疫出現漏洞，促使流感疫情大爆發。\n\n二、經查，「動植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對隱匿疫情未通報者而導致擴大疫情者僅有罰鍰；及惡意棄置染病動物者所處罰鍰偏低；與惡意丟棄再犯者無加重罰鍰或刑責，將無法有效遏阻不肖業者。\n\n三、爰此提案修正「動植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將隱匿疫情導致擴大疫情者新增刑責，與提高惡意丟棄染病動物者罰鍰及再犯者之相關刑責。","修正":"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未通報者。\n二、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將動物移出場外。\n\n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經許可而進出或將檢疫物攜出入動物隔離場所。\n\n有前項三款所定行為致疫情蔓延或散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其防止義務時，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n\n曾犯第一項第二款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7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