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7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2/LCEWA01_090312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2/LCEWA01_090312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李彥秀","楊鎮浯","張麗善","柯志恩","陳超明","林德福","管碧玲","許淑華","呂孫綾","賴士葆","蔣乃辛","羅明才","陳學聖","王惠美","曾銘宗","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05","2017-05-09"],"會議代碼":"院會-9-3-12"},{"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8: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05","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068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0686","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有鑑於台南一家安置機構，在105年1月初發生教保員性侵女院生；一名張姓教保員，對自閉症、極重度智障等多重障礙的17歲女院生伸出狼爪，只不過事過一年，106年2月份台南市社會局才接獲檢舉，院方疑似，隱匿案情，長達一年，教保員未盡教育與輔導責任；甚至性侵身心障礙女院生，明知故犯，罪加一等。爰此，本席特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收容教養機構及人員未善盡職責，反而利用權責成為加害人，應該加重其罰及加重其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10年來台灣性侵案件頻傳，民國97年到105年受暴人數總共累積88,382人，性侵案件中被害身心障礙者人數8,635人，比例高達9.7%。爰此，本席特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五條修正草案」加高刑期以警示妨害性自主及強迫性交之人。\n二、除了明顯的物理創傷之外，強姦、性侵犯創傷情況還包括對所有受害人所造成的長期心理創傷，並不局限於兒童。這些創傷包括：拒絕承認、無助、對性產生反感、憤怒自責、焦慮、噩夢、恐懼、抑鬱、痛苦重現、羞恥、找藉口、情緒失常、木訥、淫亂、孤獨、社交焦慮、信任缺失、精力不集中。\n三、安置機構的理念在於加深教育施為，以長久、無私、豐富、有要求、有節制之愛，滋潤安慰心靈受創的孩子。教保員性侵院生；106年2月份台南市社會局才接獲檢舉，院方疑似，隱匿案情，長達一年，教保員未盡教育與輔導責任；甚至性侵身心障礙女院生，明知故犯，罪加一等。爰此，本席特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警示安置機構落實管理制度。\n　","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265","說明":"近10年來台灣性侵案件頻傳，民國97年到105年受暴人數總共累積88,382人，性侵案件中被害身心障礙者人數8,635人，比例高達9.7%。爰此，本席特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高刑期以警示妨害性自主及強迫性交之人。","修正":"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273","說明":"","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7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