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42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3/LCEWA01_090313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3/LCEWA01_090313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天麟","莊瑞雄","蘇震清"],"連署人":["吳玉琴","余宛如","施義芳","鍾孔炤","吳思瑤","姚文智","趙正宇","鍾佳濱","何欣純","段宜康","李俊俋","郭正亮","鄭寶清","邱泰源","陳曼麗","李麗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19"],"會議代碼":"委員會-9-4-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4"}],"mtime":"2024-01-18T22:19: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2","last_time":"2019-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0691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0691","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莊瑞雄、蘇震清等19人，鑑於現行毒品防制條例緝獲毒品係以「純質淨重」之統計方式，往往造成基層員警第一時間無法精準判斷毒品純質淨重，而需另作「定性」及「定量」二種鑑驗程序，其鑑驗費用已造成警察機關龐大負擔；為有效緝毒，簡化執法程序，爰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以「純質淨重」之統計方式，改以「淨重」作為劑量方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毒品重量統計方式係分別以毛重、淨重及純質淨重為計量方式，而毛重，是指疑似毒品物質加裝載容器之重量。淨重是指疑似毒品物質之重量。純質淨重是指疑似毒品物質重量乘上毒品純度（%）之所的數據。\n二、而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緝獲毒品是以「純質淨重」之統計方式，其源自法務部94年12月1日召開「研商毒品緝獲量統計改進會議」決議事項辦理，自95年1月起實施迄今，已逾十年。\n三、查扣毒品鑑定方式有「定性」及「定量」2種，分別用以檢出「毒品成分類別」以及「毒品純度多寡」。依據法務部100年4月1日法檢字第1000801886號函頒毒品鑑驗分工表，警察機關查獲少量疑似毒品案件，特別是近來新興毒品種類林立，送請非政府機關鑑驗時，「定性」分析已需花費一筆費用，因應法務部統計所需，再進行「定量」分析時，又需另外計費，所費不貲。\n四、而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毒品重量，係以「純質淨重」作為統計基準，惟警察機關查獲毒品案件占各治安機關97%以上，鑑驗費用已造成警察機關龐大負擔。\n五、且根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四次會議結論，均以朝向研擬調降小毒販的持有標準、以及不管毒品有無添加物，只看毒品「淨重」，以節省司法警察查緝毒品的成本。故建議修正該條例所定毒品重量，改以「淨重」為統計基準，以簡化執行程序。","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1","說明":"一、現行毒品重量統計方式係分別以毛重、淨重及純質淨重為計量方式，而毛重，是指疑似毒品物質加裝載容器之重量。淨重是指疑似毒品物質之重量。純質淨重是指疑似毒品物質重量乘上毒品純度（%）之所的數據。\n\n二、而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緝獲毒品是以「純質淨重」之統計方式，其源自法務部94年12月1日召開「研商毒品緝獲量統計改進會議」決議事項辦理，自95年1月起實施迄今，已逾十年。\n\n三、查扣毒品鑑定方式有「定性」及「定量」2種，分別用以檢出「毒品成分類別」以及「毒品純度多寡」。依據法務部100年4月1日法檢字第1000801886號函頒毒品鑑驗分工表，警察機關查獲少量疑似毒品案件，特別是近來新興毒品種類林立，送請非政府機關鑑驗時，「定性」分析已需花費一筆費用，因應法務部統計所需，再進行「定量」分析時，又需另外計費，所費不貲。\n\n四、而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毒品重量，係以「純質淨重」作為統計基準，惟警察機關查獲毒品案件占各治安機關97%以上，鑑驗費用已造成警察機關龐大負擔。\n\n五、且根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四次會議結論，均以朝向研擬調降小毒販的持有標準、以及不管毒品有無添加物，只看毒品「淨重」，以節省司法警察查緝毒品的成本。故建議修正該條例所定毒品重量，改以「淨重」為統計基準，以簡化執行程序。","修正":"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2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