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107028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議案名稱":"「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3/LCEWA01_090313_0010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3/LCEWA01_090313_0010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598/108210059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598/108210059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598/108210059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598/108210059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23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3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3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0070200200"}],"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黃昭順","江啟臣","陳超明","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萬安","陳宜民","鄭天財 Sra Kacaw","林麗蟬","蔣乃辛","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李彥秀","王育敏","陳雪生","徐志榮","曾銘宗"],"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8"],"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10"}],"mtime":"2024-01-18T22:17:3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2","last_time":"2019-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0708號","laws":["01633"],"提案編號":"1539委20708","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有鑑於105年國家金融安定基金決算提到，本基金經與各經管機構（關）中華郵政公司、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分別就其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簽訂額度共新台幣3,000億元借款合約；按迄無動用情形。換言之，國安基金自民國89年成立以來，從未向「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借款動用。顯然，多年來維持國內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之資金來源，根本不需要借用到上述基金。但屢屢遭到勞工與公務人員誤解，國安基金進場護盤，是政府借用其年金投入股市。為避免爭議，本於實際狀況，本席等爰提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縮減為二千億元，刪除可向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借用投資資金之內容，以解除各職業年金可能被運用做為國安基金護盤之疑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3月6日新聞稿曾指出：「針對今日媒體報導外界質疑軍、公、教、勞等四大基金歷年因護盤合計虧損1,252億元，以及國安基金是用四大基金借款成立，賺錢利息有無回補四大基金等說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特別澄清表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無護盤情事，也從未借款給國安基金，因此，有關國安基金是用四大基金借款成立並非事實。」\n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另表示，依照國安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規定，國安基金雖可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但截至目前為止，國安基金未曾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借用資金。","對照表":[{"law_id":"01633","law_name":"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n\n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n\n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n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n\n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n\n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633:01633:2000-01-15-制定:4","說明":"經查105年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財務報表附註：本基金經與各經管機構（關）中華郵政公司、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分別就其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簽訂額度共新台幣3,000億元借款合約；按迄無動用情形。\n\n另外，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106年3月6日新聞稿指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無護盤情事，長期運用收益穩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特別澄清說表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無護盤情事，也從未借款給國安基金」；「但截至目前為止，國安基金未曾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借用資金」。\n\n綜上資料可知，國安基金自89年成立後，在歷經多次重大金融事件以來，從未向四大基金借款。\n\n為避免外界誤會政府利用年金基金來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爰提案將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自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組成成分中刪除。","修正":"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二千億元，其來源如下：\n\n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n\n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n\n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n\n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107028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