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107028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3/LCEWA01_090313_0010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3/LCEWA01_090313_0010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黃昭順","蔣乃辛","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許淑華","陳雪生","羅明才","孔文吉","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宜民","周陳秀霞","呂玉玲","顏寬恒","徐志榮","王育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7: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2","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20709號","laws":["04654"],"提案編號":"1628委20709","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有鑑於勞工可以身兼數職，貼補家用。公務員可否兼職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公務員下班後不能於速食店、飲料店與送報業兼職打工，但如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卻可於補習班授課賺取鐘點費。此種現象讓許多基層公務員心生不滿，認為同樣是兼職賺錢的行為，法令與主管機關的認定卻不盡相同。本席等爰提出「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若公務員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經服務機關許可，於下班或非勤務時間之餘，得兼任有報酬之職務，以改善基層公務員家庭生活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人力銀行曾做過調查，有高達八成八（88.1%）的上班族表示，「最近有兼差計畫」：包含55.9%是「還沒付諸行動」；16.8%屬於「正在兼差中」；15.4%是「已經開始找兼差工作」。\n二、新進基層公務員或聘僱人員俸給本來就不高或工作不穩定，許多公務員只是想在短期之內增加一份「相對穩定」的收入而已，對家庭經濟或能稍有改善與助益。現行法令卻只允許公務員去補習班兼課賺錢，卻不允許公務員去速食店、飲料店打工賺錢，讓外界民眾容易認為法令矛盾。\n三、台北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22,207元以下（106年度），新北市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106年即20,550元）。以四口家庭為例，公務員之俸給若為家庭單一經濟來源，恐難以滿足家庭所需，可支配所得比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還來的少。","對照表":[{"law_id":"04654","law_name":"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基層公務員若為家庭經濟單一來源支柱，許多公務員俸給都難以滿足家庭所需。以台北市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來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22,207元以下（106年度）來計算，四口家庭一年收入可到1,065,936元。為了讓基層公務員能夠公、私兩全，服務機關應檢視公務員家庭人數，衡量有無兼職貼補家用需求，而非一昧禁止公務員兼職。","增訂":"第十四條之四　公務員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或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於下班或非勤務時間，得兼任有報酬之職務。\n\n前項行為若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時，則不得兼職。\n\n第一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1070280200/details"}